收养登记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报区局户政审批后落户。
4、所需材料: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