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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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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四)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十八周岁后申请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请变更;

(五)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六)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3、办理流程: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所领导审批后办理(16岁以上的由区局户政审批)。

4、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须区局户政审批的为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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