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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百姓“药”紧事!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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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问题导向,持续加大民营医院、医疗美容机构药械(化)购进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药械(化)使用、购进渠道、产品注册或备案、日常管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等环节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11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民营医院、医疗美容机构药械(化)购进使用违法违规案件210起,罚没款197.71万元,有效防范遏制了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现选取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3年4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2023年2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某品牌维生素C注射液50支,且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购进清单、批准证明文件、海关报关单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11月1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保健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

2023年9月20日,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线索核查。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两款塑料瓶装黑色液体,分别标有“祖传民间特效药-皮肤神水剂”“祖传民间特效药-跌打透骨王喷剂”字样。上述两款塑料瓶装黑色液体均标有功效主治内容,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经认定,上述两款商品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3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190元、罚款19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合格品区货柜内存有已过期脱脂棉球;手术室内存有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医用氧4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用氧的供应商资质证照、购进清单、付款凭证和验收入库记录台账。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和执行进货验收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2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60元、罚款100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卫生所(以下简称“当事人”)上门注射人免疫球蛋白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希望能退回不合理的费用,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微信渠道购进20瓶某品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生物制品”的药品,购进价格共计43000元,上述药品当事人分别以2500元/瓶的价格使用了12瓶,以2520元/瓶的价格使用了8瓶。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进货发票或票据。经核算,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0160元,违法所得32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犹县某公司购进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15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购进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犹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货架上部分待售药品的购进票据及随货同行单,也未能提供其货架上部分待售化妆品的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其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和验收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及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8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美白祛斑祛痘”化妆品专项检查、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美容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某品牌润手霜等5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5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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