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县区)应急罚〔2023〕D002号
被处罚人: 崔×茂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413026××××09211831
家庭住址: 河南省××××
邮政编码: 4652×××× 联系电话: 187××××7598
所在单位: 赣州××××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施工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处罚单位: 赣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 3410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现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2××××4316
违法事实及证据:施工现场负责人(崔××茂)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塑料焊接作业人员崔术茂、陈操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现场检查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七项“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档和第二十项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崔××茂)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账号 国家金库赣县支库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赣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