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县区)应急罚〔2023〕D004号
被处罚人: 唐××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360721××××0819083X
家庭住址: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
邮政编码: 341100 联系电话: 199××××4726
所在单位: 无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决定书、询问笔及赣县区公安局梅林派出所移送的“赣县公(梅)行移字[2023]003号”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库存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陆拾捌元;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账号 国家金库赣县支库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赣县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 年1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