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县区)应急罚〔2023〕A002号
被处罚单位: 赣州日景实业有限公司大埠山棚下萤石矿
地址: 赣县区大埠乡夏汶村 邮政编码: 34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某某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150****8113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一、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法事实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且应当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合并)人民币拾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账号 国家金库赣县支库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赣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