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县区)应急罚〔2023〕D001号
被处罚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冶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太阳坪村太阳石组杨梅坑34号 邮政编码: 34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8****814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1日上午,公司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再生砂骨料生产线检维修作业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杨武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和气焊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现场检查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二十项第一档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账号 国家金库赣县支库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赣县区 人民政府或者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8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