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赣县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赣县区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诊所负责人陪同下,检查发现:1.在赣县区梅林镇双龙大道,某诊所内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内科。2.在治疗室内操作台上放有3支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瓶100ML75%乙醇消毒液,碘伏100ML已开瓶,未标注开瓶日期和有效日期。
针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等的行为,于2024年9月4日立案,于2024年9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自觉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二、查处情况
(一)主体
本案主体赣县区某诊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承担独立法律责任,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接受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适用
1.当事人于 2024年9月4日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该条款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中的一项的。处罚标准: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未将一次性注射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该条款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的一项的。处罚标准:可以处 2000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7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1.本案针对诊所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起到了很好的警醒和倡导作用,为行业卫生管理水平明确了法律要求,也进一步锻炼了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效率。
2.针对本案的情况,建议基层单位加强卫生监督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屡教不改的监督对象必须依法立案查处,不断提高行业卫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