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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 为超龄劳动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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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无法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让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记者日前获悉,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去年5月1日在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目前,已为超龄人员参保2.7万余人、申领待遇107人,申领金额740万余元。
 “感谢人社部门出台的好政策,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可以安心地工作。”近日,赣州市职工黄文秀领取了2.6万余元的理赔款后感慨道。
  今年51岁的黄文秀是赣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环卫工人,负责赣州经开区赣康路往犹江路、崇义路方向的保洁工作。今年6月19日7时10分左右,她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在路边巡查保洁工作,在途经崇义路与赣康路交会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小型轿车追尾。后经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黄文秀无责任。黄文秀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后,经医生诊断为身上多根肋骨发生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黄文秀保守治疗,在家休养半个月。
  事发后,第三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认定黄文秀为职业伤害。赣州市人社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十二条,其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黄文秀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1764元,共赔付金额26460元。
  据赣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5月1日,我省在赣州市正式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出台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用工主体的职工或雇员全部纳入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在全省首次将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三类特定人员,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70周岁(含)以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及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通过'两融’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搭建有机融合起来,构建工伤(职业伤害)'一体化’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模式,既有效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完善问题,又有力解决职业伤害保障缺失问题。”赣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试点施行后,许多像黄文秀一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发生职业伤害后,可以享受和正常职工基本相同的经济补偿待遇。补充工伤保险为超龄劳动者提高了劳动保障水平,有效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产生的成本负担,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普遍欢迎。
  据悉,为巩固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成效,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维护,省人社厅将推动南昌、吉安、抚州等3个设区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并将试点人群从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超龄劳动者、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扩大到网络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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