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一:
挂靠企业参保被清退
某市丁某已参保缴费14年,2020年初失业,为了能在60岁时领到养老金,2021年初,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公司,约定通过该公司缴纳社保,全部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该公司对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要求,制作了相关凭证材料,为丁某补缴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费。不久后,社保经办机构掌握了这家公司违规代缴相关线索,立即开展核查,最终对丁某的违规缴费作了清退处理。
案例二:“网购”参保没保障。
2020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参保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参保人钱某通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网络平台)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驳回有关要求赔偿违约金、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人社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三: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骗取养老待遇被判刑。
某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经查,不法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为个人异地虚构劳动关系后违规补缴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人社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4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二万元。
案例四:伪造材料办理机关养老保险缴费被判刑。
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关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案例五:以参保名义进行诈骗被判刑。
某市社会人员林某向社会群众宣称“只要缴纳介绍费,不用上班就能领取工资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虚构事实骗取群众财物。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以办理挂靠公司的名义收取90名社会群众介绍费82万元,并在前期发放部分工资骗取更多群众信任,共骗取社会群众54.94万元。2019年,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清偿被害人损失。
案件警示
社保“代缴”“挂靠”风险多,一是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需要先支付一笔服务费;二是由于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出现问题,也无法保障权益,往往出现部分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卷款跑路;三是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