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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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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由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所谓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等

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七个方面的禁止行为,如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来源: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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