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水利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市发改法规字[2023]397号),明确自今年10月10日起,在全市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试行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施行期暂定一年。
通知规定,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类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服务类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投标人参与投标,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同时,江西省住建厅发布的最新信用分结果为80分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参与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项目和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投标人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通知明确,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如若不实,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定稿)关于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赣州公共资源交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