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无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两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