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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某医院涉嫌超标排放医疗废水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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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2年5月27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某医院进行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浓度为104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处理标准限值(悬浮物的排放标准限值为60mg/L)0.73倍;粪大肠菌群为9.2×10³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标准限制为5000MPN/L)0.84倍,属超标排放医疗废水水污染物。经查阅该医院5月27日数采仪流量数据显示该日废水排放量为41吨。

查处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细化为: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启示意义

医院的环保意识薄弱,以为运营期间只要定期监测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对中间过程重视程度不够,设备老化,对员工管理不到位。究其原因,是医院环保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表现。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通过本案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实处。现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更换老化设备,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培训

本案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超标排放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能对违法主体进行正确判别,全面核实超标原因,查清超标的直接原因,厘清责任的主体,做出了正确的处罚裁量,为全企业敲醒了“警钟”,起到了正面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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