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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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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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
监督二股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咨询途径
电话号码:0797-4440923
办理流程
立案 |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取证 |
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行政机关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处罚决定 |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听证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送达方式 |
1、领取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兴农路12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直接送达。3、支持快递送达。 |
收费情况
无需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18970775563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gxws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