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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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赣县区交通运输局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咨询电话 |
0797-4441189 |
投诉电话 |
0797-4441189 |
办事窗口 |
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通用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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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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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节假日服务方式(延时或预约) |
双休日、节假日预约办理,预约电话:0797-444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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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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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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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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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经营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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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工作日上班时间窗口领取。 2、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EMS免费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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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个人能否经营600总吨以上船舶?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