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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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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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赣县区交通运输局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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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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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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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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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97-4441189 |
投诉电话 |
0797-444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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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通用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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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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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节假日服务方式(延时或预约) |
双休日、节假日预约办理,预约电话:0797-444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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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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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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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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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经营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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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1、工作日上班时间窗口领取。 2、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EMS免费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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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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