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办字〔2023〕64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国有平台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细化监管措施、规范业务程序、落实监督责任,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56号),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算评审的认识,改进预算评审方式
工程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费用进行的预测和计算,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规控资金合理使用和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对重要的、涉及较大费用的措施进行经济论证,在可行基础上选取费用最低的方案,为造价控制打好基础。财政部门要遵照现行的工程计价规范,依据送审图纸和清单等资料,对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等进行全面审核,提高工程造价的合理准确性,强化工程预算评审对项目管理的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预结算评审工作的事项,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一)明确中介服务取费标准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中介服务费,按《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取费指导目录(2023)》(详见附表1)执行,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核对公布。未按区政府公布的标准计费的,区财政局将不予支付费用。
(二)明确大型挖土石方项目指导单价
涉及政府投资大型挖土石方项目的单价,按《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大型挖土石方项目指导单价》(详见附表2)执行,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核对公布。非大型土石方项目单价可参照执行。
(三)明确中标工程量核对的认定
1.中标工程量核对是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设计图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俗称标后清标或清标。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漏项和计量差错,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不符。
2.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事项的初审及调整事项造价的审核,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房建、市政项目由区住建局、交通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水利项目由区水利局)组成的标后管理组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复核,区财政局对调整事项造价复核后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详见附表3)。
3.建设单位将清标时限约定列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对清标后的造价按原下浮系数下浮后计入合同价,不作为工程量变更处置。
4.预算控制价50万(不含)—4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需进行工程量核对的参照中标工程量核对程序办理。
(四)完善工程增量审批程序
1.对已超项目暂列金的工程增量,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工程增量审批申请,由行业监管部门(房建、市政项目由区住建局、交通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水利项目由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论证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增量的造价进行复核,对工程增量超项目概算的须报区发改委审定后,呈报区政府审批(详见附件4)。
2.区政府同意办理工程增量后,勘察、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监理等单位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严禁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先做后签或资料涂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在结算审核时予以认定;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手续不全的或事后补手续的,有涂改痕迹的,一律不予认可。
(五)明确工程招标(发包)要约价计算等事项约定
1.招标(发包)要约价计算。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经区财政局复核后为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生成工程要约价。
2.基准下浮系数的确定
1预算控制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不调整;
2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下浮系数K值和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预算控制价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房建、市政项目施工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按《房建、市政项目造价下浮K值和发包要约下浮系数表》作适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含)以上房建、市政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要约价下浮系数执行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发布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要约价下浮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建字〔2016〕48号)文件规定的招标要约价下浮系数;
3预算控制价400万元以下(不含)的交通、水利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预算控制价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交通、水利项目施工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参照同等投资额的房建、市政项目的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执行;
4供电项目招标(发包)要约价的下浮系数按4%执行;
5供水项目招标(发包)要约价的下浮系数参照供电项目的招标(发包)要约价的下浮系数4%执行。
房建、市政项目造价下浮系数K值和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表
项目类型 |
中标价确定系数R值(预算控制价400万元(含)以上) |
发包要约价下浮系数(%) |
|||||
50-100 (不含)万元 |
100-200 (不含) 万元 |
200-300 (不含) 万元 |
300-400 (不含) 万元 |
||||
房建工程(包括单独发包的装饰安装等专业工程) |
一类 |
0.902 |
3 |
4 |
5 |
6 |
|
二类 |
0.912 |
||||||
三类 |
0.925 |
||||||
四类 |
0.937 |
||||||
市政工程 |
道路、排水 工程 |
0.895 |
7 |
||||
桥梁、隧道 工程 |
0.96 |
2 |
|||||
园林绿化 工程 |
0.88 |
10 |
|||||
单独发包土石方工程 |
1.000(按赣县区梅林地区信息价编制预算) |
3.暂列金和暂估价项目不参与下浮系数的计算:对无法采用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只能采用市场询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些特殊工程,在确定招标发包要约价时由招标人(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下浮系数;建设单位在招标(发包人)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下浮系数进行约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对双方在招标文件(发包通知)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下浮系数的项目,区财政在项目结算复核时将扣除按下浮系数计算的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所扣工程款财政不予支付。
(六)明确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职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规费的约定
1.建设单位在发布公告(发包通知)时告知投标人(承包人),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要求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诉求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规费的约定。
2.区财政局在组织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的结算送审资料做到据实审核,对施工单位未按项目预算审核标准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职工缴纳规费预算金额将予扣减。
(七)明确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的约定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必须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中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清单有明确的工序和计量的约定。对监理单位无明确的工序和计量的签证,区财政局一律不予认可并扣减相应的监理费;
2.区财政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时将对拨付建设单位监理费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将拒付或扣除建设单位的工程监理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
1.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方的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共同签署的,用来证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2.建设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加强签证管理:1凡预算定额或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2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记录,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明确约定;3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除非特殊情况不应拖延事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留有影像资料,以备查询。
3.建设单位应维护现场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签证,对无效签证造成了财政资金浪费的将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九)加强对合同中约定采取扣减相应工程款、服务费等追究责任条款的执行力度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扣减相应工程款、服务费追究责任条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延误工日完工的扣减相应的工程款;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工程量变更、增加造价的扣除服务费。
区财政在项目结(决)算审核时根据建设单位扣款缴入区财政国库的入库凭证作为结(决)算的凭证,对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按约定处罚的将在结(决)算审核时扣除建设单位的经费。
(十)加强税收征管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和审核预算控制价时因不清楚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工程预算控制价可按“一般纳税人”标准安排预算,但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在项目结算审核中据实计取。
(十一)规范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分合同价金额按下列付款方式进行约定:
1对于合同价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付至结算审核确认书确定金额的100%;工程质保金由双方自行约定。。
2对于合同价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当工程量完成30%时,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5%;当工程量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30%;当工程完成80%时,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付至区财政对本项目结算审定金额的97%;余款3%留作质保金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付清。
3对项目结算审核中发现的结算不实,出现了超拨工程款的行为,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向项目建设单位追回超拨的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扣减或向施工单位追回等方式缴入区财政,施工单位拒不退回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诉讼方式追回。
2.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含政府债券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结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完工部分对应的结算审核金额。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债券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实行过程结算;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实行过程结算,未经区政府同意的,区财政将不予认可。
(十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结余资金管理
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并做好账务处理,结余资金缴回金库后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双重”系统管理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的送审资料输入江西省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系统(赣县区),并按要求输入赣州市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系统”,在江西省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系统(赣县区)中随机抽取评审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区财政局对项目审核结果输入赣州市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系统”。对中介误差率超过15%以上(含)的预算编制单位;中介误差率超过10%以上(含)的结算编制单位,实行系统屏蔽管理。
四、建立评审工作的投诉调解机制,保障评审双方权益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核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有异议,可直接向审核公司或复核公司进行质疑,审核公司或复核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核公司或复核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可向区财政局投诉,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做好投诉调解工作(具体调解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详见附件5)。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评审项目管理,严格评审操作规程
1.严格评审项目资料报审。财政部门应明确建设单位送审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并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受理工作。对资料不齐全、不具备评审基本条件的,不予评审。
2.强化评审项目资料初审。财政部门要严格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送审的工程预、结算内容必须与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内容一致,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发现送审资料存在程序不齐的要及时退审;发现送审资料存在超概算的一般作退审处理,但对一些特殊项目如衔接资金、乡村振兴贷、EPC等项目送审金额超批复金额或施工合同金额10%以上(不含)作退审处理。
3.严控评审项目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进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做好工程变得经济论证,并严格遵照我区工程变更增量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手续办理必须在变更事项实施之前,实施之后补办的,财政部门不得认可。
4.严控结算评审增补资料。结算评审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增补资料,确需增补资料的需经监理、造价监控单位书面认可,并由建设单位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增补资料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超合同价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退审。
5.加强评审项目过程监控。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合同文本、签证资料、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照片影像等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针对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较大工程量签证等关键环节,通过翻阅资料、现场踏勘、多方核对、协商讨论、专家研讨等方式进行核实核算。对佐证不齐全、未经核实的,财政部门不得认可。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快评审信息化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评审项目的全过程、全环节监管。
6.规范项目评审结果核对。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开展核对工作,并就核对中产生的争议问题协商讨论或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必须全力协同配合。原则上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评审全过程中不与施工单位接触,确有必要的,由建设单位陪同并代表建设单位一方。
六、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评审各方关系,提高评审质量
建设单位对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负责从江西省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系统(赣县区)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中介机构(审核公司)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各节点的评审要求并对预、结算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分公司(复核公司)对中介机构(审核公司)出具的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预、结算复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资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预、结算项目评审结果负责,负责按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区财〔2022〕71号)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核公司和复核公司的评审费用。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及时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发函告知,对严重影响评审工作甚至带来重大隐患的事项进行廉政风险提示,督促单位对提示事项及时整改落实。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核公司和复核公司的考核管理,监督和指导审核公司和复核公司按照“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评审各方发现有关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区纪检监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州市赣县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取费指导价
目录(2023)
2.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大型挖土石方项目
指导单价
3.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核对审批表(样表)
4.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审批表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赣州市赣县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取费指导价目录(2023)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取费方式 |
备注 |
1 |
可研报告编制 |
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标准计费额60%内计取。 |
计取费用为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2 |
环评报告编制 |
环境影响报告表费用按2-2.5万元/份标准计取;估算投资额2亿(含)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费用参照原国家《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标准计费额的55%内计取;估算投资额2亿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费用参照上述文件标准计费额的40%内计取。 |
计取费用为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3 |
测绘费 |
测绘面积50000m2以下的按0.15元/m2计取;测绘面积50000m2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2元/m2计取。 |
|
4 |
地勘费 |
建设一般地勘按160元/米计取(含见证费);水下地勘或难度较高的按240元/米计取。 |
难度较高的大型市政道路、公路地勘、水利地勘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6折以内计取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5 |
设计费 |
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6折内计取。 |
该费用包含设计过程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过程费用,单独进行的施工图设计需按比例计取费用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6 |
图审费 |
图审费参照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文件为基准值,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取: 1、1万元(含1万元)以下,按不超过基准收费90%内计取; 2、1-5万元(含5万元),按不超过基准收费80%内计取; 3、5-10万元(含10万元),按不超过基准收费70%内计取; 4、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基准收费60%内计取。 |
计取费用为最高现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7 |
招标 代理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一个项目分多个标段招标的按累计中标价计取)为计费基数: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含)按0.5%;中标金额100-500万元(含)按0.35%;中标金额500-1000万元(含)按0.275%;中标金额1000-5000万元(含)按0.175%;中标金额5000-10000万元(含)按0.1%;中标金额10000-100000万元(含)按0.025%;中标金额100000万元以上(不含)按0.005%费用按分段累加计取,计取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不含)按10万元计取。 |
直接发包的项目不计取招标代理费。计取费用为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8 |
预算或 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
工程费用200万以下的,按2.8‰计;200-500万按2.7‰;500-1000万按2.6‰;1000-3000万按2.4‰;3000-6000万按2.2‰;6000-10000万按2‰;10000万以上按1.26‰。费用按分段累加计取。 |
房建项目按上述标准计取,市政、园林、水利、公路、土地整理等项目可按上述标准8折内计取,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上述标准3折内计取。 |
9 |
预算、 结算审核 |
按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赣区财〔2022〕71号)规定的标准计取。 |
|
10 |
监理费 (含人防监理费)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60%内计取。计取费用为最高限价,具体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由市场竞争确定。 |
除包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范本通用条款2.1.2条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外,监理人还应全面履行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与管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实名制的管理;对合同、信息的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的综合协调;对工程进行结算初审;以及委托要求的其他监理相关工作。 |
11 |
全过程 造价咨询 |
1、基本收费:工程费用200万以下的,按3.3‰计;200-500万按3.2‰计;500-1000万按3.1‰计;1000-3000万按2.9‰计;3000-6000万按2.7‰计;6000-10000万按2.5‰计;10000万以上按1.76‰计。费用按分段累加计取。2、基本收费以建安工程概算为计费基数,工程变更及签证以送审数为计费基数。3、工作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编制、合同价款审核、工程变更价款及工程量的审核、现场签证款及工程量审核、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4、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收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工作内容减少、基本收费相应减少。 |
1、咨询企业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1%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2、竣工结算审核只计取核减收费,如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发生工程造价核减,则可另按核减额1%的比例增加服务收费;3、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机构终审数与造价咨询成果数之间识误差大于 3%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比例由区财政扣除造价咨询服务费;4、造价咨询费先按计费额的50%支付。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区财政局须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绩效考核。当工程结算价超过批准概算投资,造价咨询费须乘以绩效系数。绩效系数等于批准概算额/审定结算额。 |
附件2
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大型挖土石方
项目指导单价
区域 |
大型挖土方内部指导单价(元/m³) |
大型挖石方内部指导单价(元/m³) |
土石方外运内部指导单价(元/km) |
备注 |
现建议赣县区 土石方价格 |
8.71元/m3,含机械开挖、装车、运输(2km以内)、就地回填 余土弃置等工作内容,土方类别综合考虑。 |
松石20.02元/m³,次坚石23.96元/m³,坚石32.71元/m³,含爆破、液压锤破碎石方,二 次破碎(满足回填及上车要求),机械开挖,装车,运输(2km以内)、就地回填、余土弃置等工作内容。 |
1.68 (该单价为土石方运输单价,除城区渣土运输执行“赣区府字[2019]7号”文执行外,其余地区均采用上述单价。且城区渣土运输单价与石方运输单价一致,不另发布石方运输单价) |
1、土石方单价均含2km以内运输。 |
附件3
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核对审批表(样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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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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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错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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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调整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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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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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管理组核准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核准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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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项目(工程)清标对比表另附
2. 本表一式三份,由项目建设单位、行业监督部门、区财政局各存一份。
项目(工程)清标对比表
调整事项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施工图工程量 |
差错量 |
差错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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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造价 |
造价小计 |
数量 |
规范计价 |
造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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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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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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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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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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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结果综述 |
(差错率计算、差错责任认定) |
附注:差错原因填:计量差错、计价差错、漏缺项。差错原因及对比结果综述由项目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赣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审批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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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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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量子项目 名称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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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量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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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原因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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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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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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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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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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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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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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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如果或工程增量后总投资额超批复金额或增量内超批复内容,需报区发改委审核;
2.本表用于工程增量增加造价超出暂列金,需区政府审批;
3.本三一式五份,由区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区财政局各存一份。
抄送:区委办,区纪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