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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县区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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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办发〔2022〕3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县区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赣县区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县区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及《赣县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2022-2024年)》文件精神,推进赣县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打响“千年赣县·客家摇篮”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扶持政策(一)扶持对象

1.在赣县区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点)、文化旅游项目、旅游业态且在赣县区注册、纳税的涉旅企业;或对现有景区(点)进行提档升级,新增投资建设项目涉旅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

2.项目需符合赣县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规划文本经区文旅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

3.旅游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其中总投资3亿元以下旅游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实现投入运营(期限从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摘牌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

(二)用地扶持政策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用地政策的基础上,旅游项目按规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批供地。旅游项目用地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含商、住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项目范围内位置相近且功能相对独立旅游设施建设用地,可作为单宗点状用地。用途单一且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地。

(三)财税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建成正式经营后,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增值税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从“赣县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以上项目,在协议规定建设期限内达到投资额度,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等各项税收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房地产、酒店除外)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规费优惠政策。文旅开发建设项目所涉及国家、省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只收工本费。项目建成后,区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缴后奖。地产开发部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收取。

3.贴息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以上文旅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年贴息金额不超120万元;对小微型企业文旅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最长为两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其它扶持政策

1.规划奖补政策。对投资规模和规划设计理念符合我区文旅发展规划的项目,其设计方案经区文广新旅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项目建成验收后,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在0.5亿元-3亿元(含),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在3亿元一10亿元(含)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鼓励支持乡村旅点编制旅游规划,其设计方案经区文广新旅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规划编制费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公共设施扶持政策。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由政府负责将水、电、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通到项目红线边。发挥乡村振兴、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资源优势,整合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旅游项目予以优先倾斜,在景区道路、供水、供电、林相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

3.“一事一议”政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不含商住等非旅游项目投资)或选址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文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二、文旅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6.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8.对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奖励。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9.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10.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以上品牌奖励,对同类品牌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奖补后奖励。

三、旅游要素扶持政策

1.对符合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指标的,按照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标准规划建设的,单独挂牌出让土地的新建星级酒店,按酒店计容建筑面积装修给予奖励,其中四星级酒店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五星级酒店按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酒店用地范围内的建筑不得分割出让,总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酒店所缴土地出让金区级财政实得部分。

2.对新建或民房改造的特色民宿,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参照甲、乙、丙民宿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间、3000元/间、2000元/间补助。

3.鼓励国内外著名民宿品牌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入驻赣县区,在区内注册,并按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标准打造的,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正式运营后,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10间以上,含10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25万元;鼓励赣县区本土民宿企业发展连锁品牌,在赣县区内发展3家(含)以上的,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6间以上,含6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客家风情街区、樱花公园仿古建筑等地开设吃、住、娱、购等相关业态并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每年补助15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

5.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宴席,对区内餐饮企业自主研发的特色宴席,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等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宴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鼓励有独立店面的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被区文旅部门认定为区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

6.各乡镇、景区利用当地民俗文化资源举办旅游主题活动,经区文广新旅局备案同意的,按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企业编排实景演艺节目,对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常态化演出,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深度挖掘赣县文化内涵创作排演文艺精品节目,对演出人数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区内指定场所、指定时间点驻场演出地方文艺演艺节目(每场演艺不少于1小时)且演出前经区文广新旅局审核同意的,给予2000元/天补助。

8.对区内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赣县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便于携带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并获得国家行政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9.鼓励赣县人文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文化精品创作,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上获奖奖项须官方机构颁发。

四、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政策

1.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年度内组织游客到赣县区旅游,在赣县区内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总量累计达1001-2000人,超出1000人次部分奖励10/人;总量累计2001人次—3000人,超出2000人次部分奖15元/人;总量累计3001人以上,超出3000人部分奖励20/人。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组织研学实践团队来赣县区研学,按5元/人给予奖励;按正常游客参加的,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游客达300人(含)以上、旅游车队130(含)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含)以上,住宿1晚(赣县区内酒店、民宿)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分别给予奖励50元/人。该条奖励人数不计入年度累计奖励制人数。

4.对区级以上文旅部门组织开展的免门票活动中,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游客不享受以上旅游营销补贴奖励。

五、人才扶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人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2.对在赣县区内从事导游讲解职业并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全国导游证的人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

3.对在赣县区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含)讲解员,且拥有国家级导游证、赣州市文化旅游讲解员证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

4.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旅部门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5000元、2000元。

5.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与赣县区内星级饭店、星级民宿、旅行社、景区点等旅游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

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限

1.奖励统计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时间为准。

2.项目建设奖励政策分期申报,最后一期为项目创建旅游品牌成功后。

3.品牌创建、市场营销、要素配套、人才扶持等奖励于次年1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奖励。

(三)递交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相关发票、规费凭证及贷款凭证。

2.品牌创建、人才扶持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人才扶持奖励提供从业单位证明);③国家、省、市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④个人提供身份证明;⑤劳动就业合同及银行工资流水

3.市场营销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出团计划书、游客名单(境内含身份证号、境外游客含通行证或护照等入境资料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含住宿清单)、景(点)入园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4.旅游要素配套奖励申报材料:①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②开展旅游活动文件及相关部门备案材料;③相关部门认定民宿投资和房间数量材料;④相关部门表彰文件或证书;⑤相关部门认定的享受奖励材料;⑥酒店竣工验收报告;⑦星级酒店评定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认定

1.项目建设奖励政策及要素配套相关政策的认定由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出具认定的意见为准。

2.市场营销奖励以区文广新旅局确认游客人次为准。

3.A级景区、A级乡村旅游点、星级饭店、A级旅游厕所等品牌创建奖励的认定,以通过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4.区级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定,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准。

七、审批程序

赣县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办法中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八、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奖励资金的来源

本政策中所有奖励资金均从“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中列支。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

1.项目建设奖励(贴息扶持政策除外)在投资方完成旅游项目约定的所有建设内容,核定固定资产后,按程序申报,三个月内拨付。

2.贴息扶持奖励分年度申报,在投资方完成当年建设内容,核定固定资产后,第二年按程序申报,三个月内拨付。

3.对品牌创建、市场营销、要素配套(酒店政策除外)人才支持等其它奖励资金按程序申报后三个月内拨付。

4.旅游要素扶持政策中,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奖励在项目建成并运营后按程序申报,三个月内拨付奖励金额的70%,在成功创建相应品牌后,拨付奖励金额的30%。

九、其他

1.本政策中相关条款与其他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本奖励办法与区招商引资政策相重复的,则不重复享受。

2.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文化旅游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

(4)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3.本政策自发布30日后起执行,由赣县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赣县区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