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字〔2020〕144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
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
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茅店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征地拆迁工作,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调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赣县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赣区府发〔2017〕3号)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发〔2017〕1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21日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位于赣县区茅店镇洋塘村,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精神,赣县区政府《中国稀金谷核心区(储潭平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赣区府发〔2018〕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征收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方案,被征收土地位于赣县区茅店镇洋塘村(详见宗地红线图);主要地类为耕地、鱼塘、菜地、旱地、未利用地、宅基地等。具体项目用地范围以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的《宗地红线图》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责任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为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委托赣县区茅店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三、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土地补偿费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2.征地补偿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标准见附件1)。青苗补偿费按附件1、2的标准执行。
征迁红线内的名贵树种给予适当的移植费用。
3.土地面积的确定,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4.征收村、组所属房屋、土地、林地及附属物等集体资产时,只能执行货币征收安置政策。
5.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6.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赣政发〔2015〕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以及分户原则: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3.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五、农村居民住宅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方法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按 “一户一宅”原则认定为合法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征迁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户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宅;
③被征迁人未将住房出让或赠与他人,且从未在安置区安置过的
④不存在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情形。
4.对于果园内的房屋,被拆迁户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方案第六条予以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果园内修建的主房屋,按拆迁主房屋实际面积予以房屋结构补偿、装修补偿、时限进度奖和按时弃房奖,其他生产性附属用房按照附属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突击抢建、新开基、加扩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方法为:单层房屋的丈量,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的丈量,每层按该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1.拆迁补偿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给予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3)。
2.奖励
(1)按时签订协议奖。在第一阶段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并签订协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的奖励;在第二阶段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并签订协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2)按时弃房奖。拆迁按时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拆迁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2的弃房奖励。
(3)签订协议期限和腾空房屋期限,以具体发布的公告载明的时间段和具体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3.补助
(1)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认定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2300元/平方米,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被征迁人,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被征收的房屋,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三层以内合法住房面积给予100元/m2安置过渡费;按500元/户的标准给予农具搬迁损失费。
4.对按时签订协议并及时弃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合法住宅仅建有一层、无违法违章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被征迁人,可以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另行奖励800元/平方米。
(二)选择房屋安置的,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1.房屋安置对象:
选择房屋安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②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公告发布日期。
2.房屋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1)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积内进行。符合选择房屋安置必要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被征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无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⑤因分户导致的房屋产权分割,经过审核认定属恶意分户的,不予安置。
(2)增加安置面积的情形:
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①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3.结算方式
(1)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弃房材料收购补助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2)选择房屋安置的,给予被征迁人3000元/户的房屋拆迁搬家费,500元/户的农具搬迁损失费,在12个月内支付被征迁户600元/月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每户逐年递增100元/月的安置过渡费,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3)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标准见附件5)。
4.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5.安置房建设
(1)安置房位置:茅店镇洋塘村渡水塘安置点(滨江学府);
(2)安置房屋建设:由区政府组织建设安置房屋;
(3)安置房屋户型:安置房屋的户型分为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四种;
(4)安置房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5)安置房屋的质量及交付条件。安置房屋质量符合以下住宅房屋建设标准:
①外墙装饰瓷砖或者外墙漆;
②水泥地面、内墙凿平和天棚胶泥底;
③入户为普通防盗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
④架设总管线入户门外(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线)。
6.安置房屋的选房顺序: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和弃房的,按“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安置,并予以公示。
七、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具体为房屋结构补偿、装修补偿、时限进度奖和按时弃房奖)的30%,该30%补偿奖励金额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的一切费用。该奖励资金的分配由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暂缓支付该奖励资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无条件搬迁腾房。
(二)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相应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4)
(三)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村组集体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企业的拆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八、坟墓迁移
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提供安置墓地,并给予迁坟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7);未按时迁移坟墓的,视为无主坟;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坟墓安置点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安置,并统一建坟规格,自行迁移。
九、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拆除的,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会同茅店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四)对发布告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会同茅店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十、法律责任
1.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2.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赣州市国土资源局赣县区分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3.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虚建坟墓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赣州市赣县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实施单位提出。
(四)本方案自公布后生效。
附件:1.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
五中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
2.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
五中区域内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3.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
五中区域内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4.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6.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
五中区域内建设违法建筑弃房材料收购补助标准
7.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
五中区域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
其他补偿费
|
合 计
|
耕地(菜地)
|
42100
|
青苗800
|
42900
|
养殖坑塘
|
42100
|
开挖费4000,青苗2000
|
48100
|
园地(果园)
|
42900
|
含青苗
|
42900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16840
|
\
|
16840
|
未利用地
|
12630
|
\
|
12630
|
宅基地
|
42100
|
\
|
42100
|
开荒地
|
2570
|
\
|
2570
|
注:①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鱼)苗补偿费,租地种植的土地承包及安置补助费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土地租赁人所有;
②养殖坑塘(包括回复水库、山塘库容)是指按水利部门认定的人工建设以灌溉为主的蓄水水塘、水库;
③自行分散安置的宅基地补偿费归拆迁户所有;
④果园是指成片果园(面积0.5亩以上),否则按零星果树进行补偿;
⑤房前屋后的余坪按未利用地补偿;
⑥以上地类均是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修正。
附件2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至五中区域内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树龄金额(元)
品种
|
单位
|
1—3年
|
4—7年
|
8—12年
|
13—20年
|
21年以上
30年以下
|
31年以上
|
沙田柚脐橙
|
株
|
3—10
|
15—30
|
36—90
|
120
|
150
|
50
|
普通柚
|
株
|
2—5
|
9—14
|
17—40
|
50
|
75
|
50
|
甜 橙
|
株
|
2—9
|
14—25
|
36—70
|
80
|
125
|
50
|
柑 桔
|
株
|
3—10
|
14—30
|
36—90
|
120
|
150
|
50
|
金 柑
|
株
|
3—9
|
15—25
|
30—60
|
70
|
100
|
50
|
梨
|
株
|
2—4
|
6—17
|
22—34
|
70
|
100
|
50
|
广 桃
|
株
|
2—4
|
5—13
|
18—27
|
32—45
|
40元以下
|
10
|
李、梅
|
株
|
2—4
|
5—13
|
18—32
|
36—45
|
40元以下
|
10
|
枇 杷
|
株
|
2—9
|
11—23
|
27—45
|
50—64
|
64元以下
|
20
|
葡 萄
|
株
|
12—9
|
11—34
|
37—55
|
58—73
|
73元以下
|
20
|
柿
|
株
|
2—9
|
11—19
|
27—55
|
60—90
|
90元以下
|
20
|
枣
|
株
|
2—5
|
8—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石 榴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板 栗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10
|
酸橙柚
|
株
|
1—2
|
3—7
|
9—15
|
18—27
|
27元以下
|
5
|
毛 桃
|
株
|
1—2
|
3—7
|
9—18
|
22—32
|
32元以下
|
5
|
油 茶
|
株
|
1—2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油 桐
|
株
|
1.5—3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茶 叶
|
亩
|
252—336
|
420—504
|
637—910
|
1000—1500
|
1500元以下
|
500
|
篁 竹
|
棚
|
大:300元/棚,中:200元/棚;小:100元/棚
|
附件3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
至五中区域内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
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
|
装修补偿
|
||
框架
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墙面粉刷;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750
|
对已装修的住宅房屋,按照装修项目的不同,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不超过180元/㎡的补偿。房屋装修满足以下条件,给予单项45元/㎡的装修补偿:1.房屋外墙贴瓷砖,2.室内地面铺石质材料或贴地砖,3.所有的窗户安装铝合金窗,4.入户门为防盗门或不锈钢门,房间为西式木门,5.房屋内墙刷乳胶漆或刮腻子粉,6.房屋顶棚吊顶。(注:框架三类及砖混三类不予装修补助。)
|
|
二类
|
1、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700
|
|||
三类
|
房屋己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540
|
|||
砖混
|
一类
|
1、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墙面粉刷;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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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
二类
|
1、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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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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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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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己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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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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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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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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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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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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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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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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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空斗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水泥地面,外墙为清水墙;
4、内墙粉饰,顶棚装饰、木制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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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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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装修的住宅房屋,按照装修项目的不同,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不超过180元/㎡的补偿。房屋装修满足以下条件,给予单项45元/㎡的装修补偿:1.房屋外墙贴瓷砖,2.室内地面铺石质材料或贴地砖,3.所有的窗户安装铝合金窗,4.入户门为防盗门或不锈钢门,房间为西式木门,5.房屋内墙刷乳胶漆或刮腻子粉,6.房屋顶棚吊顶。(注:框架三类及砖混三类不予装修补助。)
|
|
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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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房屋结构完整;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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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
土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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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室内水泥地面或者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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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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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间、洗澡间、厕所、
牛栏、猪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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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
290
|
|||
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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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
土木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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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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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或者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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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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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价值补偿和简易装修。
附件4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
以东至五中区域内生产生活设施及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2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3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4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5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6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7
|
手压井
|
口
|
10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
8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9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0
|
化粪池
|
个
|
1000
|
|
11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2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3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4
|
沥清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5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6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7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18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19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20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1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2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3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及以下。
|
60
|
Φ200-300毫米。
|
|||
100
|
Φ300-500毫米。
|
|||
140
|
Φ500-800毫米。
|
|||
230
|
Φ800毫米以上。
|
|||
24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25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6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27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28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29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30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31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32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附件5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
至五中区域内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
成本价格标准
档 次
|
人均安置房屋面积(平方米)
|
结算价格(元/平方米)
|
返迁安置房成本价
(元/平方米)
|
一
|
35以内(含35)
|
300
|
2300
|
二
|
35—50(含50)
|
800
|
|
三
|
50—60(含60)
|
1400
|
附件6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
至五中区域内建设违法建筑弃房材料
收购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 号
|
结构类别
|
补偿标准
|
1
|
框架
|
200
|
2
|
砖混
|
180
|
3
|
砖木
|
160
|
4
|
铁皮棚无围
|
40
|
附件7
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茅店平台)汶潭大道以东
至五中区域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备 注
|
|
1
|
有挂面坟墓
|
冢
|
2000
|
300
|
100
|
同穴每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400元。
|
2
|
无挂面坟墓
|
冢
|
1000
|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