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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湖江镇尧口村村民刘某某用渔网捕鱼行为轻微不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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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湖江镇尧口村村民刘某某用渔网捕鱼行为轻微不罚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经群众举报,在赣江干流湖江镇尧口村庠江组段有人用渔网捕鱼,湖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系湖江镇尧口村庠江组村民刘某某在万安水电站放水后留下的四周都是淤泥的小水池里进行网鱼,并未看到渔获物。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赣农通告〔2020〕2号文件规定,刘某某使用的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同时,根据《关于赣江干流等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规定,刘某某捕鱼的地点、时间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

案例解析

刘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因刘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可以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理。2024年3月29日,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综合执法大队下达了对尧口村村民刘某某用渔网捕鱼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今年,是退捕禁捕工作开局之年,通过此次刘某某捕鱼事件,我镇要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加强宣传,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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