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实行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
备注 |
1 |
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1.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是 |
|
|
|
|
|
2.资产证明 |
依据同上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是 |
|
2 |
区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1.职业资格证书 |
1.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人社部门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
|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依据同上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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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1.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是 |
|
4 |
区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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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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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1.职工档案 |
《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九条 (三)申请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对于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用人单位 |
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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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
依据同上 |
创业指导中心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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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创业孵化基地资质文件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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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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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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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地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单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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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依据同上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
|
7.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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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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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
6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1.企业营业执照 |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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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
依据同上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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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的身份证件 |
依据同上 |
公安局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
|
4.企业为被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
依据同上 |
社保局 |
是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
|
5.企业与被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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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人社局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无 |
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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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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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人社局 |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标准核定 |
行政确认 |
无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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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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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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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是指办理该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行政主体;
2.“类别”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中的某类;
3.“依据名称”应规范表述,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的全称;
4.在本方案事项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如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须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5.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需填《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不实行的不填);
6.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申请人自备证明材料不属于本方案梳理的证明事项范围;
7.“合计”项分别在“行政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栏中填写本地、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数及办理时需提供的证明总数;
8.以县(市、区)和部门为单位,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顺序填报。
附件4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2021年3月31日 填报人:王文清 联系电话:0797-4441431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1.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
2 |
区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产证明 |
依据同上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3 |
区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职业资格证书 |
1.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人社部门 |
|
4 |
区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依据同上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5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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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职工档案 |
《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九条 (三)申请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对于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用人单位 |
|
7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
依据同上 |
创业指导中心 |
|
8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创业孵化基地资质文件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9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10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基地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单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11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依据同上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2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13 |
就业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14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企业营业执照 |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5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
依据同上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
16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3.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的身份证件 |
依据同上 |
公安局 |
|
17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4.企业为被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
依据同上 |
社保局 |
|
18 |
就业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5.企业与被吸纳重点群体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 |
依据同上 |
用人单位 |
|
合计 |
5 |
|
18 |
|
|
|
填表说明:1.“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是指办理该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行政主体;2.“类别”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中的某类;3.依据名称”应规范表述,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的全称;4.“合计”项分别在“行政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栏中填写本地本单位行政事项合计数及办理行政事项时需提供的证明总数。
附件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数据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3月31日 填报人:王文清 联系电话:0797-4441431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数量 |
办理时需提供证明事项数量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无须提供证明材料事项数量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数量 |
备注 |
4 |
5 |
5 |
0 |
1 |
4 |
|
|
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事项数量 |
办理时需提供证明事项数量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无须提供证明材料事项数量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数量 |
|
4 |
13 |
13 |
0 |
2 |
0 |
|
|
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事项数量 |
办理时需提供证明事项数量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数量 |
无须提供证明材料事项数量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数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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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8 |
18 |
18 |
0 |
3 |
4 |
|
填报说明:区直各责任单位填本单位的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