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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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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办字〔2021〕39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350号)要求,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2021年3月31日前制发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区府办字〔2019〕109号)、《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区府办字〔2019〕10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区府办字〔2020〕30号)、《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赣州市赣县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区府办字〔2019〕109号)附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函》、《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赣政办字〔2015〕145号)、《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审批程序的通知》(赣政办字〔2015〕153号)5个文件。

本通知已公布废止的文件,一律不再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1年10月8日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