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区府字〔2017〕226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肖小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赣县干字〔2017〕113号、赣县干字〔2017〕122号、赣县干字〔2017〕140号、赣县干字〔2017〕147号、赣县干字〔2017〕15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肖小鹏同志任区金融工作局局长(试用一年),免去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琦玮同志任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
沈淦同志任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一年);
刘发亮同志任区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所长(试用一年);
张静同志任区体育局副局长;
蔡小红同志任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陈浦江同志任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局长;
邱建斌同志任区劳动监察局局长;
钟远征同志任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邱日玉同志任区现代服务业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免去其区支持华能电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肖壮和同志任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区经济作物生产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范金红同志任区农业和粮食局副局长(列丁小春同志之前),免去其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章平同志任区蔬菜生产办公室副主任(试用一年);
罗敏同志任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一年);
聂萍、金家通同志任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区国际农发基金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林生同志任区司法局副局长;
刘力祯、龙贤英同志任区监察分局副局长;
刘锋同志任区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区森林公安局荫掌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肖芳萍同志的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谢彦飞同志的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肖秀英同志的区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韩海同志的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2017年10月25日
抄送:区委,区纪委,区人大,区政协,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