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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承接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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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府办字〔2022〕22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承接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赣县区承接落实“市县同权”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赣县区承接落实“市县同权”

改革工作方案

为落实好“市县同权”改革,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群众的能力,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根据《赣州市推行“市县同权”改革建立市县联动审批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主动承接。坚决贯彻“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要求,主动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着力构建市区一体化集成审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区内办结”。

(二)市区同办。市县同权改革赋予区级层面更大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市、区两级拥有同等权限的受理、办理权,进一步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理的需求。

(三)标准一致。市县同权事项由市直部门统一梳理优化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区直部门要严格依据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同标准”办理。

二、具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对照“市县同权”改革事项清单,结合我区实际,逐项明确区级承接部门责任,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直单位沟通,确保4月底前完成承接工作。

(二)设置专窗。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招生考试加分资格认定除外),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派驻人员进驻窗口,其他相关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市县同权” 综合受理窗口日常业务工作。

(三)受理申请。实施“市县同权”改革的事项,市区两级拥有同等受理、办理权限,企业群众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任何部门不得推诿、拒绝。改革事项通过赣州市“市县联动”审批平台进行受理推送,实行“市县同权”事项全流程线上闭环审批管理。

(四)审查批准。

1.本次明确直接下放的20个事项,由承接单位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45个事项,按照对口承接的原则,由区相关单位主动与本系统市级单位对接做好承接工作,市级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原则上由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但区业务主管单位要提供业务支撑,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实质性审核工作,报对口市级审批部门,加盖市级审批专用章。

3.服务窗口前移的53个事项,由“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材料,审批难度大、程序复杂、要求高的事项,区业务主管单位要配合开展形式性审查,推送至市级审批部门办理。

(五)强化监管。直接下放的事项,区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区级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实行审管分离的改革事项,审批单位和监管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好“市县联动”审批平台“审管联动”功能,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六)优化服务。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市对口部门对接沟通,对照改革事项内容和流程要求,争取上级业务指导和帮助,认真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尽快熟悉改革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运行程序和审批系统运用等内容,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强化责任落实,细化任务分工,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一线审批力量,做好审批工作开展的财力、物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工作落实。区行政审批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敢于先行,推动改革工作有序高效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持开门搞改革,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及时做好“市县同权”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提升宣传效果,全面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附件:1.直接下放事项承接实施清单(20项)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承接实施清单(45项)

3.服务窗口前移事项承接实施清单(53项)

附件1

“市县同权”改革直接下放事项

承接实施清单(20项)

序号

市级实施

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承接方式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区交通运输局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派驻人员常驻窗口。

2

市交通运输局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3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4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5

市交通运输局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6

市交通运输局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行政确认

7

市行政审批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森林法》第57条第三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以外的情形

行政许可

区林业分局已行使该权限,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8

市行政审批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建(构)筑物二层(含)以上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审批(不含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置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行政许可

由章贡区行使

9

市行政审批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由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10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

由区司法局承接,在二楼东厅司法局窗口办理。

1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核准

行政许可

12

市住建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由章贡区行使

13

市住建局

商品房现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4

市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5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6

市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7

市住建局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8

市住建局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19

市住建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由章贡区行使

20

市住建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由章贡区行使

注:直接下放的事项由除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外的各县(市、区)部门承接。

附件2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承接实施清单(45项)

序号

市级实施

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承接方式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市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三所已行使该权限,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2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3

市自然资源局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4

市自然资源局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5

市自然资源局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6

市自然资源局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7

市自然资源局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8

市自然资源局

承包经营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9

市自然资源局

林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10

市自然资源局

地役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11

市自然资源局

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12

市自然资源局

更正、异议、查封、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13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派驻人员进驻专窗。

14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15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16

市自然资源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17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18

市自然资源局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19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20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基础±0.00复验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21

市自然资源局

测绘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22

市自然资源局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拆迁低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低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23

市自然资源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24

市行政审批局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区林业分局提供业务支撑,指定专人配合实质性审核工作。

25

市行政审批局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26

市行政审批局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27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涉及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区生态环境局提供业务支撑,指定专人配合实质性审核工作。

28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区住建局提供业务支撑

29

市行政审批局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验收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区水利局提供业务支撑,指定专人配合实质性审核工作。

30

市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行政审批局对口承接,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业务支撑,指定专人配合实质性审核工作。

31

市农业农村局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农业农村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办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质性审核工作。

32

市农业农村局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33

市农业农村局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34

市农业农村局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35

市农业农村局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36

市市场监管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由市级登记的市场主体)

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区市场监管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质性审核工作。

37

市市场监管局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38

市市场监管局

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39

市市场监管局

经纪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40

市市场监管局

旅游、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经营性培训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市县同办

41

市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本市范围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42

市市场监管局

计量器具标准核准(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区市场监管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质性审核工作。

43

市市场监管局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行政许可

市县同办

44

市教育局

招生考试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中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同一设区市跨县)

行政确认

市县同办

区教科体局对口承接,在全区各中学办理。

45

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权限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建材、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其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市县同办

区生态环境局对口承接,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质性审核工作。

附件3

市县同权”改革服务窗口前移事项

承接实施清单(53项)

序号

市级实施

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承接方式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市自然资源局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新设探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区自然资源分局派驻人员进驻“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形式性审查,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2

市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

市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保留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

市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5

市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6

市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7

市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8

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9

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0

市自然资源局

矿区范围划定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1

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2

市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3

市自然资源局

矿业权抵押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4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5

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区交通运输局派驻人员进驻“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形式性审查,推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16

市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商务局提供业务支撑。

17

市商务局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8

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19

市商务局

自由类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自由类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0

市商务局

自由类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1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业务支撑。

22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3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办)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4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5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业务支撑。

26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7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28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许可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业务支撑。

29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0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1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业务支撑。

32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3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4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5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6

市行政审批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37

市行政审批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商务局提供业务支撑。

38

市行政审批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住建局提供业务支撑。

39

市行政审批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立项)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水保中心提供业务支撑。

40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能源:火电站,热电站,在市内主要河流(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及东江寻乌水、镇岗河、定南水(九曲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风电项目;

2.交通:运输机场,非跨设区市的铁路、高速公路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3.化工:化工项目;

4.医药: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5.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包括稀土矿山开发),有色金属冶炼(含钨、钼、锡、锑、稀土等);

6.黑色金属:采选项目;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生态环境局提供业务支撑。

40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7.煤炭:煤炭开发项目;

8.水利:水库项目;

9.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

10.轻工纺织:废纸造纸、印染、酿造、毛皮制革、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11.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12.独立尾矿库项目;

13.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加工项目;

14.其他:汽车制造项目。

(三)印刷电路板项目。

(四)简化后的集控区入驻电镀项目。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生态环境局提供业务支撑。

41

市行政审批局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事项纳入“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区发改委提供业务支撑。

42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3

市行政审批局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4

市行政审批局

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5

市行政审批局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6

市行政审批局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热电站项目(含自备电站)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7

市行政审批局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风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8

市行政审批局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49

市行政审批局

省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50

市行政审批局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51

市行政审批局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52

市行政审批局

权限内旅游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53

市行政审批局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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