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审批局>工作动态

【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访问量: 下载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项材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