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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审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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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赣州市赣县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精神,为完善审管互动机制,确保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取得成效,制定《赣州市赣县区审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赣州市赣县区审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审管工作有效衔接,构建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科学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号)和《赣州市赣县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赣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确保行政审批合法、规范、高效。

(一)成立联络会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区行政审批局局长担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会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的联络会商工作,确定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局各审批股室至少确定1名联络员报对应监管部门备案,负责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至少确定1名联络员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负责将本部门监管信息、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接收并处理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联络会商可采取函告或会议的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以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审管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原则上由区行政审批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或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行业监管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或主持。

(四)联络会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等问题;研究承接、取消和下放(含下放至各乡镇)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流程再造、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等工作;研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区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五)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至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六)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经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条建立审管互动信息共享机制。

(一)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除通过“赣县区审管互动系统”推送信息外,还应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并加强对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工作人员一同参加;对需与行政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请示等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区行政审批局积极协助配合。

(二)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构建审管互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推送至“赣县区审管互动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登录领取审批信息,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认领的,5个工作日系统自动认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决定或作出的有关处罚、信用等信息,应及时通过“赣县区审管互动系统”推送给区行政审批局。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三)事后监管与审批衔接。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县区审管互动系统”向区行政审批局推送信息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并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

(四)划转事项审批档案衔接。原则上新产生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保存。对涉及事项变更需使用历史档案的,按照有利于保持档案完整性、方便企业群众查询使用的原则,确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区行政审批局保存。需要进行档案移交的,原单位要列出移交清单明细后再由行政审批局接收,或待实行档案电子化以后,以电子化后的档案清单为准进行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与区行政审批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对方审批事项档案、资料及查询相关数据的,对方应予以全力协助配合。

第四条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划转审批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区行政审批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区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区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区行政审批局,今后若需购置或向上级申领,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行政审批局负担。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划转后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的事项所产生的涉诉涉访等问题的处置,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后期划转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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