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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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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5〕1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明〔2015〕22号)精神,县环境保护局结合我县实际分别制定了《赣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赣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赣县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和《赣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5]16号)和《赣州市政府办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22号)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建立完善“一厂一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全方位夯实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好赣县的生态环境。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开展污染源大排查。结合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功能,对全县污染源进行一次大排查,摸清家底,查清底数,为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环保监管网格划分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守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火电、水泥、化工、冶炼、造纸、污水处理、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逾期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逾期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逾期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
(三)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排污企业的建设和生产排污情况。
1.对违法违规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一律依法拆除、关闭。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存在超标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应依法报请赣县人民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3.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范。严格控制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畜禽养殖经营主体的数量及规模,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企业废水和垃圾处置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四)开展重(难)点环境信访案件清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案件,以及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清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检查方式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指导和督促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乡(镇)政府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大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汇总全县大检查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汇总辖区大检查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县公安机关负责对环保部门移送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按季汇总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2015年3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检查及落实整改阶段(2015年3月16日-12月)。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大检查,并落实整改工作,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季度);12月10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年度)。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全县大检查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5年3月16日-12月)。配合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对重点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环境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大检查成果应用。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保持动态更新。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现环境违法行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赣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

赣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县(区)  检查
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备注    
    违法建设项目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企业数(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
企业数(家) 处罚
金额
(万元)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梅林镇               
韩坊               
田村               
大埠               
阳埠               
大田               
长洛               
沙地               
白鹭               
湖江               
储潭               
五云               
茅店               
江口               
石芫               
吉埠               
南塘               
三溪               
王母渡               
合计             
赣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5]1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22号)要求和部署,为确保全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内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要抓好工矿企业的检查清理,清理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
(一)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批建不一的;
(三)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
(四)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五)属越权审批的。
三、工作方式
(一)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指导和督促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开展清理工作,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抽查重点地区,对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汇总全县清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汇总本辖区内清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县公安机关负责对环保部门移送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按季汇总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2015年3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系人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阶段(2015年3月16日-2015年9月)。各乡镇、各单位要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形式,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2015年9月20日前将排查阶段工作总结和《赣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1)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各乡镇、各单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排放标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经严格审核把关后,逐一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查;2015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1月)。根据县政府审查意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改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督促按时完成整改任务;2016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和《赣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全县清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五)督查阶段(2015年3月26日-2016年12月)。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县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对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清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分类处理。对清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按类别采取处理措施。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二)严格责任。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对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准确的乡(镇)和单位,实行公开通报,责令重新调查;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和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乡(镇)和单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附表:1.赣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
2.赣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1

赣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 改 要 求 备注   
      
      
      
      
      
      
      
      
      
      
    
填表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生产、治污设施不配套、越权审批等。
附表2

赣县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6年  月  日

乡(镇)  违法建设
项目数(家)  违 法 行 为 分 类 完成整改
(家)  备注    
    未批先建
(家) 批建不符
(家) 未验生产(家) 治污设施不配套(家) 越权审批(家)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梅林镇           
韩坊           
田村           
大埠           
阳埠           
大田           
长洛           
沙地           
白鹭           
湖江           
储潭           
五云           
茅店           
江口           
石芫           
吉埠           
南塘           
三溪           
王母渡           
合计         

赣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5]16号)和《赣州市政府办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22号)要求和部署,为确保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构建覆盖全局、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的环境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划分要求
环境监管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结合环境监管任务要求,将辖区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并将日常监管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场所,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一)定区域。确定每个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单元的监管区域。原则上以乡(镇)、工业园区为单位,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及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管任务,将本区域划分成若干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单元,每个网格单元为一个监管片区。
(二)定人员。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原则上网格单元的负责人由乡(镇)、工业园区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或聘用若干人员承担网格环境保护工作。
(三)定任务。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任务,原则上任务如下:(1)巡查: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管任务对本网格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2)报告:对发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时向本级环保部门报告;(3)处置: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环保部门授予的权限或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置;(4)配合:配合本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管执法;(5)服务:为本网格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服务。
(四)定责任。每个监管网格单元对本网格环境保护承担巡查、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对巡查不力,以及对网格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处置不力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定场所。确定每个监管网格单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既可以与乡(镇)、工业园区合署办公,也可以单独办公。
三、工作方式
(一)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工作,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乡(镇)和工业园区,对网格划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汇总全县网格划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指导和督促所辖乡(镇)、工业园区开展网格划分,协调解决网格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总本区域网格划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2015年3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划分阶段(2015年3月16日-12月)。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按要求开展网格划分工作。
第一步(2015年3月16日-5月):各乡镇、各单位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环保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开展污染源排查,并先以乡(镇)、工业园区为单位制定出环境监管任务。
第二步(2015年6月-12月):各乡镇、各单位根据制定的环境监管任务,结合实际,在乡(镇)、工业园区为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环境监管网格单元,落实每个网格单元的负责人、监管人员、办公场所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网格划分工作总结及《赣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结果汇总表》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全县网格划分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5年3月16日-12月)。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对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网格划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在网格划分工作中,各乡镇、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来进行,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污染源较多的乡(镇)、工业园区应设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管人员;污染源较少的乡(镇)可由专兼职单位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环境监督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
(二)搞好保障。各乡镇、各单位要依法依规保障监管网格单元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和经费,为网格单元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力条件;要结合监管网格单元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网格单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附表:赣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结果汇总表


附表

赣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网格单元名称  监管区域  网格主要责任人 工作人员数量(人)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备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填表说明:网格名称统一为:xx乡(镇)、工业园区 
赣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
“土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5]16号)和《赣州市政府办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22号)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种“土政策”,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为环境监管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本次清理范围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和“政府领导挂点、蹲点企业”等名义,或者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的。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规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或者为排污企业免办环评手续、免建环保设施,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开展生产,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的。
三、清理方式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在做好县本级清理工作的同时,指导和督促赣州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乡(镇)政府开展清理工作,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汇总本区域清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2015年3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清理及纠正阶段(2015年3月16日-6月)。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和《赣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汇总表》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全县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5年3月16日-6月)。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对各乡镇、各单位“土政策”清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门人员对本区域、本单位仍然有效的以规范性文件出现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
(二)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要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或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将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表:赣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汇总表

附表

赣县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序号  违规文件(“土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违 规 类 型 纠正
方式  备注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违规文件(“土政策”)件数合计(件)  违规文件(“土政策”)已纠正件数合计(件)  
填表说明:⑴违规类型请用“√” 表示;⑵纠正方式分为废止、修订两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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