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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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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赣县新生儿疾病筛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单位: 
  现将《赣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赣县卫生局
   2015年7月16日

  赣县卫生局                                2015年7月16日印发
  赣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为降低出生缺陷儿童致残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及市卫生计生委一系列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服务体系,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长效机制,增加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病种,提高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质量,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0%以上,以降低智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项目内容
  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其中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包含可导致儿童严重生长发育障碍的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半乳糖血症(GAL)等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目前项目只筛查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
  三、筛查对象
  在本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是政府民生工程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制订本单位免费筛查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报等途径开展社会宣传,扩大项目影响,动员社会各界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给予关注和支持。
  (三)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为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应对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发挥县妇幼保健院的技术优势,举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2.管理培训内容:质量控制、信息收集、上报等。
  3.技术培训内容:疾病筛查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基本要求、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血片采集步骤、采血工作质量控制及相关报告和信息登记表册填写要求等。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要求:
  (一)健全筛查网络,明确管理职责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化管理是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规范化的关键。县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小组,须有专人负责。
  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及时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数据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保证筛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本院血样采集、递送、登记、反馈、追踪等工作。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筛查质量
  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或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赣县人民医院、赣县妇幼保院、赣县江口中心卫生院)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
  1、筛查机构及对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活产新生儿。
  2、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与时限要求:
  (1)告知要求: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严格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由助产医疗机构的产科或儿科相关医务人员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项目、方式、费用、查询方式等情况详细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血片采集,做好登记。如监护人不同意为新生儿做疾病筛查时,应当告知监护人相关制度和责任,并由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
  (2)采血要求: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72小时至7天之内,且经充分哺乳(8次)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做好登记,血样标本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县二医院直接向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市妇幼保健院)递送,乡镇助产机构的血标本应在3个工作日送县妇幼保健院。对于各种原因(早产、低体重、提前出院或转科)而没有采血者,由接产单位负责追踪采集血样进行筛查,采血进行筛查的时间不能超过活产新生儿出生后二十天。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会退回,要求重新采集。
  (三)规范可疑阳性儿、阳性儿管理
  医疗助产机构接到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督促其在7天内到原采血的医疗机构或直接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进行复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患儿要开展跟踪随访、定期体格与智能发育评估。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注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备案。
  (四)加大宣传力度,扩展新筛业务
  县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义诊、卫生宣传日及其它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的契机,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力度。依托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各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工作时,要注重询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情况,对未进行筛查者,督促其到有条件的医疗助产机构进行筛查。各级医疗助产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对入院产妇进行健康宣教时,应当告知其和家属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积极意义。要进行多方位、多渠道的宣传,让群众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积极意义有充分的认识,进而提高其参与主动性,同时扩展筛查病种,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
  六、督导评估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筛查服务。开展助产的医疗机构要以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为抓手,做好宣传告知、名册登记、报表报送等工作,配合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落实追踪随访工作,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管理率,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
  县卫生局将制订督导评估方案,每年定期对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项目的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保证我县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县督导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