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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农业和粮食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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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县农业和粮食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牧渔业、粮食流通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定种植业、养殖业、粮食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和粮食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

(四)拟定促进农业、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定促进农业、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全县农业和粮食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组织科研活动、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七)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粮食市场,承担农业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粮食流通信息服务;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与出口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

(八)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规划和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肥料的监督管理;对粮食市场各类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粮食储备的国家标准;实施渔政管理,维护渔业权益;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承担农业和粮食储备防灾减灾责任,起草应急预案,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农用柴油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移交调运工作。

(十一)制定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负责省、市、县储备粮管理和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与管理;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建议并指导实施;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和应急责任,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承担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十三)制定全县农垦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统筹协调全行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引进工作。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农垦行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监管。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财务、分配、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全行业经济工作分析。推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