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住建局 > 政策文件

赣州市赣县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

赣县区燃安组〔2023〕2号

赣州市赣县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瓶装液化石油气
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排查治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赣州市赣县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赣州市赣县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20日

赣州市赣县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印发

赣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行为

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针对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中存在的非法充装、储存、运输、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问题,严重扰乱了燃气市场秩序,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赣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22〕3号)《赣州市深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赣州市应急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3〕20号)及《赣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规定和内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开展各部门(单位)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案件线索实现应查尽查

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梳理查办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案件和线索,从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多个环节,从气站、“气贩子”、用户多个主体进行深挖,对当事人同时违反多个部门法律法规或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实现应查尽查应处尽处(附件1)。〔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

(二)查处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燃气运输企业等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资质证照。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要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运输局〕

(三)查处气站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问题

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对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告知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

(四)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重点查处违规向非自有气瓶、过期报废瓶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厉打击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充装后的气瓶角阀未密封,或者未粘贴合格标签等行为。严肃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入户安检以及发现隐患不书面告知用户等问题。〔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对使用燃气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整治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问题隐患,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要求,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三、阶段安排

(一)工作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参加整治行动的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月15日前),对液化石油气市场进行集中实施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对集中整治阶段的违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深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调度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要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在社会层面通过电视、条幅、宣传栏等媒介进行打击燃气违法行为整治的工作宣传。

(二)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专项行动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相关部门建立案件台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依法从严进行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责任,强化督导督办

专项行动期间,将对发现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的行为强化跟踪督办;针对存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请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专项行动期间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送至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曾顺娇,电话:4448353,邮箱:gxzjrqb@163.com 。

附件:1.各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线索)排查表

2.行政审批部门资质审批复核表

3.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燃气专项行动情况

4.住建部门检查用表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用表

6.商务部门检查用表

7.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用表

附件1

各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线索)排查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联系方式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办理进展情况

是否涉嫌存在其

他违法违规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移

送公安部门进行

立案处理的情况

移送情况


附件2

行政审批部门资质审批复核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有效期

是否存在问题

液化石油气企

业充装许可

燃气运输企业

资质


附件3

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燃气专项行动情况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开始于

结束于

检查发现涉及燃气运输问

题的车辆数量

检查发现涉及燃气运输问

题的气瓶数量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数量

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


附件4

住建部门检查用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问题

液化气站名称

是否无证经营

是否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

是否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是否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充装后的气瓶角阀未密封,或者未粘贴合格标签的

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用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问题

液化气站名称

是否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是否取得充装许可,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存在向过期报废瓶充装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其他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是否存在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

移送相关部门

的情况

附件6

商务部门检查用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检查对象类型

名称

使用能源

类型

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

大型商业综合体

餐饮经营场所

学校

医院

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

场所数量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

数量

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

附件7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用表

填表单位:         联系方式: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问题

液化气站名称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对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告知应急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