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掌握企业年金相关数据,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备
(一)合同报备时间
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在企业年金方案
经县以上人社部门报备通过后,应及时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合同报备资料
1.企业年金方案、人社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2.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根据按照建立、顺延或续签单一计划、加入或者退出集合计划、计划管理人变更等不同情况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具体格式查阅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3.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包括管理合同正本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正本,以及由签订合同双方盖章的合同条款差异说明等(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
4.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附件1);
5.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
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相关材料;
6.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及相关的授权文件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提供电子扫描版,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将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二、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统计
为掌握我省通过合同报备并已经开展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情况,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统计工作,各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一)报送时间:当年7月20日前报送半年报表资料、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资料。2015年度报表数据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给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
(二)报表内容: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填报《江西省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管理情况表》(附件2),账户管理人填报《江西省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情况表》(附件3),托管人报送《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表》(附件4),各投资管理人报送《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情况表》(附表5),各基金管理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报表报送等相关事宜,并填报《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人员联络表》(附件6),如有人员变更,及时告知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
三、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采集
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建立健全信息
报告制度,各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提交《×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报告》(表样见《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表样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3号))。对省内企业加入及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况,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应在每自然月末,提交委托人加入或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况简表。
四、强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要制度安排,年金合同备案通过后,各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收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以更好地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
联系人:王美玲 0791-86386243;181709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