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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普法宣传(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应当”“四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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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

一、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要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日期;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农民工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二、应当进行实名制登记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应当保管工资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需知”

一、需知工资谁发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二、需知考勤准确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需知工资公示否

根据我市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每月核算农民工的工作量及报酬,待农民工本人签字后,制作工资表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处张贴公示,经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后报送银行。

四、需知维权该找谁

一找劳资专管员协调核实,二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欠薪,三找仲裁或法院解决争议。维权前先取证,合法维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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