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职能,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服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办理有关人员调配、转移手续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落实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电处理、信访、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财务、后勤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学习、人事、机构编制、保密、保卫、干部档案和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各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核准工作;负责办理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管理、特殊人员安置和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三)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管理股
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及有关人事考试工作;负责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各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及网上备案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有关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区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区内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的推行及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
(四)就业和社会保障股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相关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境)外人员在区内就业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关系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和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政策;负责全区工(公)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开展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以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本区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与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落实民工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并实施全区民工工作规划,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工资福利股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核定审批以及抚恤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统计工作;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赣县区灌婴路1号区政中心主楼二楼西面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0797-4441431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戚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