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赣州市
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28日
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赣州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领导小组是区委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法宣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区法宣办设在区司法局。
第四条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法宣办备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省、市、区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编制全区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
(三)组织领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部署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中期督查考核、终期考核验收以及表扬奖励工作。
(六)对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或者乡(镇)强化督办问责。
(七)研究处理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有关地方人员参加。
第八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省、市、区关于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思想和行动。
(二)研究讨论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三)听取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确定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决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督导检查、考核验收、表扬奖励等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领导小组组
长确定,并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工作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印。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均做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地方,重大事项报告区委、区政府。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涉及成员单位以外部门的工作事项,由区法宣办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区法宣办,由区法宣办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参照本工作规则相应条款,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切实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保障赣州市赣县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宣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规范高效运转,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法宣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司法局。区法宣办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
第三条区法宣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决议、决定。
(二)制定全区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起草全区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开展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关调研、指导、协调、培训、考试、督导、检查、考核及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治宣传志愿者及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编写法治宣传教育资料等。
(五)负责总结、推广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
(六)收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或者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承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关会议、拟写会议纪
要、文件起草、议定事项跟踪督办。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接市法宣办部署的工作。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承担区法宣办日常工作,股室同志任区法宣办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日常事务。
第四条 区法宣办可提出召开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第五条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由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司法局局长、区法宣办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筹协调全区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解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典型经验。
(六)讨论其他需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
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联席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印。参会人员不能按要求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区法宣办根据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和保密要求,会议纪要可以调整印发范围。
第六条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区法宣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区法宣办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二)研究讨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和专项工作问题。
(三)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区法宣办副主任确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联络员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法宣办主任批印。参会人员不能按要求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区法宣办副主任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区法宣办根据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区法宣办主任审定后印发相关成员单位落实。
第七条区法宣办规范办文、办会和办事程序,提高办文水平、办会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印章管理,实行审批制度;统一管理文书档案。
第八条 区法宣办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公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执行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区委若干意见精神,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区法宣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