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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区民字〔2023〕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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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

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23]1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低保扩围增效

(一)落实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队伍建设。组织动员乡镇和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力量等充分发挥“铁脚板”作用,把摸底排查融入日常工作。通过常态化摸排、数据共享比对、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聚焦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需求。密切关注家庭成员中有年老、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重病家庭,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家庭,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重、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高家庭等,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加大漏保排查力度,要重点排查“一户多人仅保一两人”情形,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二)准确把握低保认定条件。落实中央、省、市低保相关文件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整户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受疫情影响、照顾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无法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纳入低保范围。纳入后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扣减医疗、康复费用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各乡镇在申请环节通过低保申请审核认定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工作。综合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坚决防止过度依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一刀切”行为。

(四)加大重病、重残人员救助力度。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五)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时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六)推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扎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明确照料服务人员。按照要求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责任人。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二)加强照料服务监管。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制度,重点加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照料服务不到位的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更换。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环境较差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三)落实医疗兜底保障措施。要按照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切实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及孤儿自付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一)做好临时救助政策与其他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二)加强重点人群临时救助力度。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充分运用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摸排,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按照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凸显救急解难功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全面落实急难地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和可持续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解决急难个案。

四、规范社会救助办理流程

(一)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明确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和《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明确的期限,完成入户调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等各环节办理。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要按照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认。

(三)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公布。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人)所在村(社区)固定的社会救助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对确定给予低保的家庭,应当在所在村(社区)向社会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未给予低保的家庭,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四)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向实际居住地提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抓好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二)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三)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对主动发现的困难群众要及时将信息全面采集到平台中,并开展动态监测。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全面加强对监测对象的预警处置,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等,做出的风险预警标识提示,做到及时响应、科学研判、分类处置。加强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退捕渔民、医疗自付费用较大人群情况。

(四)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持续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提高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查询速率,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六、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部门、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共享。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平台,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加强失信行为、守信行为认定。引导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乡镇的,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赣州市赣县区民政局           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赣州市赣县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