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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民政局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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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民政局信息调研

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抓好全局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经研究,现将《赣州市赣县区民政局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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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419

赣州市赣县区民政局

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提升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水平,为民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高领导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全体40周岁(含)以下股级(含)以下干部。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民政系统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的综合协调工作,各业务股室(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必须坚持及时、真实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做到报道及时、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做好负面信息的预警工作。调研工作必须坚持科学、有效、有预见的原则,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做好工作提供科学有效有预见性的思路和办法,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媒体、任务及采编

第四条列入区委、区政府对本单位综合考核或单项工作考核所涉及的媒体内容和任务,为本单位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的主攻媒体、考核内容和任务。如各级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区委、区政府主办的各类主要媒体。

第五条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的内容必须紧扣民政民生各项业务,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任务,凡内容不符的不列入考核范围。调研一般以调查报告或论文的形式撰写,字数一般在1200字以上;信息和新闻报道体裁形式不限。

第六条每人每月必须完成2条信息的报送任务,全年必须完成4条信息采用任务,其中区级以上(含)全年采用至少1条;每人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文章的报送任务。

第七条所撰稿件必须按稿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经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该业务的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已签发的稿件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由撰稿人投放相关媒体。

第八条所撰稿件一经媒体采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依据。办公室每季度对上月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通报。

第九条原则上各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稿件必须由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多人合作撰稿的按一篇计算,与外单位人员合作撰稿的,只计算本单位撰稿人员任务。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稿件的报送和采用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个人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年终将按分数累计排名,择优评选出若干名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先进个人,在全局大会上予以表彰;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被媒体采用的稿件为一稿多用的,按刊物级别最高的给予加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完成宣传报送和采用任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所得分数按比例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上稿得分30分则绩效考核相应栏目得满分。

第十三条作者需对稿件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负责,未经审核自行投稿,如宣传报道内容失实或涉嫌抄袭造成不良影响,所产生的后果由作者自负。对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成立赣县区民政局信息新闻宣传报道小组。

长:戚

副组长:杨人文、李奇瑞

员:黄晓芸、吴笑甜、邱瑞鑫、郭巨红、邱子悦、钱慧、苏丽、王文意、谢杨、陈余、肖厚敏、郑祺、翟萌、胡小丽、艾敏、谢飞、丁桂、黄若山、郭小华、王飞、杨诗湘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稿件撰写及报送;各股室股长、分管领导负责宣传报道稿件的审核。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202311日起施行。

附件:列入考核任务媒体及上稿计分办法

附件

列入考核任务媒体及上稿计分办法

一、中央级主要媒体

(一)国家级: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社、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台、中新社、“学习强国”等,计10分。

(二)其他行业类:科技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党建、党建研究、健康报、健康中国、中国民政(杂志、微信公众号)、中国儿童福利(微信公众号)等,计8分。

二、省级媒体

(一)省级: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新闻联播、江西卫视)、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全省新闻联播)、中国江西网、大江网、江西文明网、江南都市报、新法治报、江西晨报以及上述相关中央级媒体的省级频道、老区建设、江西发布(微信公众号)等,计8分。

(二)其他行业类:社会工作(杂志)、江西民政(杂志、微信公众号)、法治江西(微信公众号)、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江西检察(微信公众号)等,计6分。

二、市级媒体

(一)市级:赣南日报、赣州电视台(赣州新闻联播)、赣州人民广播电台(赣州新闻联播)、客家新闻网、赣南红、赣州发布与赣州宣传微信公众号以及上述相关中央、省级媒体的市级频道等,计6分。

(二)其他行业类:清廉赣州(微信公众号)、赣州先锋(微信公众号)、赣州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等,计4分。

三、区级媒体

江西手机报赣县版、赣县区电视台、赣县区党务公开网、赣县宣传(官方微信公众号)、赣县融媒体(新闻栏目)、赣县纪检监察网、廉洁赣县(微信公众号)等,计4分。

四、局级媒体

赣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网页),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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