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 项名称 |
行政事 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实行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
1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是 |
验资报告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否(条例明确规定需提供,且纠错成本高) | |||||
2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是 |
验资报告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否(条例明确规定需提供,且纠错成本高) | |||||
3 | 区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4 | 区民政局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 否(规章明确要求提供,且业务主管单位需对慈善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前置审核) |
财务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否(规章明确要求提供,且纠错成本高) | |||||
5 | 区民政局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27项殡仪馆、陵园、公墓: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登记表。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是 | |||||
生态环境审核意见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 |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3.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乡级人民政府 | 否(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是 | |||||
生态环境审核意见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 | |||||
6 | 区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根据省政府令第241号修订)第八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设区的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自然村名称的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制定了地名命名(更名)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对涉及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
市场监管部门 | 否(自持,且该事项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自然资源部门 | ||||||
8 | 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9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0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1 | 区民政局 | 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2 | 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3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证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 |
民政部门 | 是 |
残疾人证 | 残联组织 | 是 | |||||
14 | 区民政局 |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邻居、村(居)委会 | 是 |
15 | 区民政局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6 | 区民政局 | 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7 | 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18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 否(办法明确要求提供,且业务主管单位需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前置审核) |
财务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否(规章明确要求提供,且纠错成本高) | |||||
19 | 区民政局 | 地名核准 | 行政确认 | 无 | 无 | 无 | 否(该事项无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2.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第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队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 | 否(该事项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且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 |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离婚协议书 | 双方当事人 | ||||||
县(市、区)民政局 | 收养登记(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人提交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否(该事项涉及身体健康,直接影响被收养人的健康) |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公证后的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 民政部门 | 是 | |||||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境外结婚或离婚的,出具婚姻材料 | 有关部门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 是 | |||||
收养人提交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是 |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境外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材料 | 有关部门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或生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提交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交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华侨无需提供) | 外国人所在国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居民所在地区有权机关 | 否(该事项涉外风险大,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公证机构、其他有权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损害难以挽回) | |||||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 | |||||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同意送养的证明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书面意见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 | |||||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由单方送养的,提交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一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证明 | 公证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 | |||||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父母子女关系女收养,送养方提交生父母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 |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是 | |||||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送养方提交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 人民法院、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他人权益,且纠错成本高) |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是 | |||||
解除收养登记时,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提交公证书 | 公证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死亡的,出具配偶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是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法院离婚的或在境外办理离婚的,出具离婚材料 |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是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申请的,提交监护证明 |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委托他人补领的,提交委托书 | 公证机关 | 否(该事项涉及人身关系,且纠错成本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大) | |||||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 收养登记(4.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