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
关于刘新平 刘小琴同志免职的通知
区公安局党委:
区委决定:
免去刘新平同志的区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刘小琴同志的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
2017年7月28日
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
关于刘新平 刘小琴同志免职的通知
区公安局党委:
区委决定:
免去刘新平同志的区公安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刘小琴同志的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