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公安局 > 政策文件

《赣县区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有效保障我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局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五条全局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本局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政工、警务督察、法制、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赣县区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

  维权委下设办公室,即“赣县区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维权办设在警务督察大队。维权办主任由警务督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维权委是本级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领导机构,审议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维权工作;对严重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案事件进行督办;对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责任追究且有异议,以及受到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的情形进行审核。

  第八条维权办是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维权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掌握维权工作情况,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做好维权工作;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分析研究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的规律特点,加强执法安全预警提示;受理调查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责任追究且有异议的,以及受到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复核申请;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慰问救济、恢复名誉;承担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维权委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责任。

  (一)指挥中心:做好维权信息情况流转;对正在发生的暴力袭警、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执法现场等侵犯民警执法权威重大敏感案事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确保及时依法处置。

  (二)政工室:落实执法权威被侵害民警的慰问抚恤、心理健康服务、保险等保障措施;协调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受伤民警及时得到救护和治疗;组织开展执法安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典型选树宣传工作。

  (三)警务督察大队:发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主责牵头作用,组织、协调、督导维权委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完善运行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维权制度。

  (四)警务保障室:落实维权抚慰经费来源,确保受伤民警及时得到慰问救济;加强经费保障,对民警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加强实战警用装备配备,做好实战应急保障工作。

  (五)法制大队:持续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规范民警执法活动;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疑难复杂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办案指导,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指导办案部门配合检察院、法院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协助开展公安民警履职行为责任认定工作。

  (六)刑侦、治安等办案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快侦快办,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七)网安大队:协助办案部门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开展互联网证据收集固定、封堵删除有害信息等工作。

  (八)交通管理大队:与属地办案单位联动配合,负责组织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现场开展交通疏导,车辆、事故鉴定等涉及本警种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局警务督察大队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机构,配强专职力量,协调做好各项维权工作。

  

第三章维权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维权委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公安内网、互联网、警务通“维权申请APP”,向维权委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维权委应当受理,启动维权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案事件,民警或所在单位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收集现场相关音频、视频证据材料。指挥中心应当迅速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并通报维权委、维权办相关职能部门查明情况、控制事态、依法处置。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维权委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维权委收到维权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对属于维权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维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受理维权申请后,维权委应当及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民警维权案事件,报经本级维权委主任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七条维权申请人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或者认为执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可以向上一级维权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八条维权委在处理民警维权案事件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协调处理。

    

第四章案件办理 

  第十九条本局应当建立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所队联合办案、督察跟进督办、法制介入的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快速处置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

  第二十条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属单位和有案(事)件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采取殴打、撕咬、拉扯、驾驶车辆冲撞、拖拽等暴力行为,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拘留并侦查;对于以哄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非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五章 维权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执法过错,需要做出免责、减责、问责的,由维权委组织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

  调查组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并以维权办名义形成调查报告报维权委。

  第二十三条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而受被追究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维权办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维权办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经复核认为处理决定不当的,经报请维权委批准,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可以向维权办提出复核;维权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经报请维权委批准,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撤销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本人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名誉、精神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受到检察机关调查、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依照《关于律师参与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由公安机关聘请的维护公安民警执法尊严特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特聘法律顾问开展调查取证、参与诉讼等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支付。

  第二十六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落实维权抚慰经费来源,规范管理使用维权抚慰金,由维权委按程序报请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发放维权抚慰金。

  第二十七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民警依法履职免责补偿经费保障,对民警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维权委批准,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偿。

  第二十八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应当与卫生服务部门建立民警因公受伤紧急就治“绿色通道”,确保因公致伤的民警快速送医、及时诊治。

  第二十九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依照《江西省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意见》,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遭到不法侵害、重大冲击或不明真相群众的严重伤害,严重损害警察执法权威和职业荣誉感,出现焦虑、恐惧、失眠等症状,影响社会功能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缓解和疏导心理压力。

  第三十条维权委应当完善维权正名制度,对于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恶意炒作的,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应当依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正名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三十一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及时发布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法律法规培训和执法安全防护理念教育,定期组织民警开展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置、现场警务指挥等实战、实用性培训,提升民警安全防护能力和处置警情能力。

  第三十三条维权委会同职能部门,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三十四条维权委应当依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扫黑除恶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快速处置侵害扫黑除恶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

  第三十五条维权委应当全面掌握民警执法权威受侵害及处理情况,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侵害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律特点,会同法制部门及时发布执法安全指引和预警防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依照本办法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县区公安局正式在编在职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区局制定的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