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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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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依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批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服务我省企业数字化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是指面向全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整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服务商、人才、金融等各方资源,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企业数字化转型场景等,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投融资、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满足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的组织。


第三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遴选、评审和评价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有关设区市大数据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初审和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对象为行业中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和带动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

联合体单位申报前各联合体单位应达成组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合作协议。


第五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分为区域型和行业型,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域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面向一定区域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数字化转型现实需要,促进带动区域内产业聚集区和开发区数字化转型。

1.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数字化服务企业、机构,申报(联合体)单位运行良好且未纳入联合失信惩戒目录。

2.具备开展运营的基础条件和环境。

3.具备服务2个以上行业数字化转型能力。

4.具备多行业的工业知识沉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能力,能积极推动解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5.具备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能够帮助区域内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数字化改造方案,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跟踪指导企业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

6.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能够面向区域内企业,开放共享专业化平台、开发工具、工程化研究设施体系等资源,提供专业化培训、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

7.具备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团队和属地化服务能力,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市场运作能力和推进数字化转型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合能力。

8.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和市场运作能力。

(二)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面向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为行业内上下游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产品和服务。

1.具备独立法人单位的数字化服务企业、机构,申报(联合体)单位运行良好且未纳入联合失信惩戒目录。

2.具备开展运营的基础条件和环境。

3.具备所服务行业较强的工业知识沉淀能力,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能力,能积极推动解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4.具备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能够帮助行业内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数字化改造方案,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跟踪指导企业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

5.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能够面向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开放共享专业化平台、开发工具、工程化研究设施体系等资源,提供专业化培训、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

6.具备专业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团队和属地化服务能力。

7.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和市场运作能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每年组织申报,具体要求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办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牵头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建设方案等。


第八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每个地区、每个行业只建设1个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各地依据批复同意的建设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建设。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定评审结果,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评价年度通知要求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称号:

(一)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的。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申报单位(牵头主体)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因第十四条第(二)至(四)条所列原因被撤销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申报单位(牵头主体)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第十六条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体单位或联合申报单位发生名称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变更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鼓励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积极参与区域、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加强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示范推广和激励,支持开展行业(区域)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推荐参评国家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科技厅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