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工信局 > 政策文件

《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访问量:

7月4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2〕4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文件要求。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衔接集聚各类资源条件,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打造区域产业数字化创新综合体,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制定完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遴选、评估、考核等标准、程序和机制。我省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提出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二)符合我省数字化转型需要。我省新晋工业大省,工业基础雄厚、门类齐全、体系完备,但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资源型、传统型的产业结构。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临“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等难题,特别是数字化转型供给能力弱,缺少转型工具、产品、技术以及定制化解决方案,在场景培育方面能力不够,人才培育力量不足等情况。出台《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将有效促进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规范管理,推进产业、平台、企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发展步伐,构建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二、出台过程

(一)研究起草。深入学习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份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工作实际,小范围内征求了部分专家、企业意见建议,初步形成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先后发文征求了厅内各处室、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工信、发改和有关大数据局共70个单位(处室)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意见均予以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三)合法性审查。《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提交厅法规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厅法规处审查认为,《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主体和权限、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符合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四)提请审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后,2022年6月22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五)正式印发。2022年7月4日,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运行管理、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任务来源、定义和相关单位职能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报条件对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对象和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区域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对认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按照组织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每个地区、每个行业只认定1个促进中心。
第四章运行管理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依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进行管理,对不规范和不符合要求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依据撤销资格。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后续工作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