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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民营企业管理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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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营(非公)经济、中小企业、联社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组织草拟本县有关发展民营(非公)经济、中小企业、联社经济的扶持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县民营(非公)经济、中小企业、联社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民营(非公)企业、中小企业、联社企业产业、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引导民营(非公)企业、中小企业、联社企业向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集中;负责国家、省、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民营(非公)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对乡镇民营(非公)经济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县民营(非公)经济、中小企业、联社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联社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联社企业加强基础管理、质量和计量标准管理、环境保护和企业内部审计;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联社企业创建名优品牌,搞好市场营销,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负责指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前期审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融资工作,提出改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负责指导和推进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银企合作、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原创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项目、资金、人才、信息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创业服务。负责非国有企业人员专业职称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职称评审。

(八)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对外贸易、出口基地建设和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工作;开展与国际中小企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项目、资金,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研究提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使用和管理县财政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市、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全县手工业合作联社、二轻工业、城镇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联社成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强联社组织建设,监督、管理联社集体资产,开展经济合作和经验交流。负责改制企业和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

(十一)承担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和县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