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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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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91号)、《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办公室、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县办字〔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赣州市赣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区政府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赣州市赣县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预警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三)参与拟定全区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区创新创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

(七)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全区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九)协调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负责《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落实。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对各专项规划、计划进行指导、论证、协调、综合评估和衔接。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建议,以及先行先试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和资金安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汇报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负责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组织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全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等储备。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健康、民政、体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发展和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提出能源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五)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有关节能以及能耗限额执行标准;对全区全社会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节能行政执法;制订全区节能管理、能源审计、节能监督、节能监测、节能检测工作计划;依法对全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及能耗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对全区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对全区重点耗能单位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区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指导和协调全区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村能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区农村能源的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全区农村能源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开展农村能源建设行业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价格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物价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制定和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垄断性商品价格、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收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费,行政性、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负责衔接毗邻地区价格政策、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研究通过价格、收费管理为本区招商引资、重点建设用材价格、费用管理政策、办法、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形势分析、价格趋势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全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调(定)价成本认证,以及应税物品、贷款抵押物品、拍卖物品的价格评估和全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八)管理和协调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监督和检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十九)负责区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负责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对外发布推介区级重大项目;研究提出项目开发的重点、方向等指导意见,编制区重点项目开发计划。负责全区项目开发工作。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党群、监察等工作。

国民经济综合股。负责中长期规划和组织协调各类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各类规划与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组织拟订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全区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开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分析及相关工作;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汇总研究提出全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研究提出消费政策,提出调控全区消费需求总量及结构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协调全区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综合分析我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内外经济的重大问题;负责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综合提出全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和协调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文物、新闻出版、妇女儿童等发展政策;协调全区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问题,安排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股。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和协调国家、省、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收集、汇总重大项目信息,组织全区重大项目调度和推进工作。

负责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全区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

负责区重点项目开发计划的编制及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并做好区级项目库的维护、管理及区级重大项目的发布推介工作,组织开展区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审核、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工程调整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负责全区由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上报工作;管理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监督管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国家、省、市、区立项的其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地区经济股。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地区经济协作;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申报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承担区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对各专项规划、计划进行指导、论证、协调、综合评估和衔接;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开发、申报和实施,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研究提出重大资金安排建议,加强重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建议以及一些先行先试政策的建议;对《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产业发展股。统筹农业、工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综合分析农业、工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安排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重大投资项目;承担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和全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及扶持政策;组织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国家、省、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产业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等工作;协调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指导、规范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协调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研究分析全区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推进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提出融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申报工作,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综合分析全区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及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结构优化建议、政策;组织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和监测工作。

交通能源环资股。研究全区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拟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专项规划、全区交通战备发展规划,协调衔接交通行业规划,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设年度计划和重大交通投资项目;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协调交通运输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能源规章,负责能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制定电力生产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平衡全区煤炭供需关系;编制煤炭、油气发展规划,提出全区煤炭油气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按规定承担煤层气、煤炭清洁利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市、区投资煤炭、油气项目;负责天然气、成品油含石油的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业油气储备。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综合分析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节能等项目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试点等工作。

价格收费股。负责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政策;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提出政府管理商品价格的范围、原则、办法和修订定价商品目录的建议;提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建议;组织拟订收费政策,提出收费管理的范围、原则、方法的建议;提出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


主要负责人:彭锋钢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传真:0797-4441899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双龙大道灌婴路1号区政大楼4楼西侧0440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赣县区发展改革委0440办公室0797-444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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