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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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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三)参与拟定全区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区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区创新创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

(七)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全区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九)协调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实施。负责《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落实。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对各专项规划、计划进行指导、论证、协调、综合评估和衔接。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建议,以及先行先试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我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和资金安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汇报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负责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组织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全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国家粮油等储备。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健康、民政、体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全区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发展和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五)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有关节能以及能耗限额执行标准;对全区全社会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节能行政执法;制订全区节能管理、能源审计、节能监督、节能监测、节能检测工作计划;依法对全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及能耗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对全区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对全区重点耗能单位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和查处全区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指导和协调全区节能监察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村能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区农村能源的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全区农村能源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开展农村能源建设行业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价格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物价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制定和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垄断性商品价格、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收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费,行政性、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负责衔接毗邻地区价格政策、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研究通过价格、收费管理为本区招商引资、重点建设用材价格、费用管理政策、办法、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形势分析、价格趋势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全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调(定)价成本认证,以及应税物品、贷款抵押物品、拍卖物品的价格评估和全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八)管理和协调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监督和检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十九)负责区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负责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对外发布推介区级重大项目;研究提出项目开发的重点方向等指导意见,编制区重点项目开发计划。负责全区项目开发工作。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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