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母政字〔2023〕47号
王母渡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把规范农民建房与打造美丽乡村相结合,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的规划布局,优化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遏制违法用地。
二、严格农民建房审批
(一)农民建房审批原则
1.坚持符合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坚持先批后建。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
3.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
4.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优质耕地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
5.坚持节约集约。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审批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每户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4.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影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的。
4.农村村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
6.城镇居民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建房;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劈山、占用河道建房的。
7.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
8.省道水沟外缘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以内建房的;高压电力走廊安全距离范围内建房的。
9.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四)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继续按照《赣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 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3.乡镇审批。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镇汇总后上报区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必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放样服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5.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
7.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区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农民建房管理责任机制。在审批过程中,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超高超大违法违章建房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建房规划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
(二)建立农民建房行为三查制度。着力构建村委会、村小组、镇综合执法大队三级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民建房违法违章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1.镇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2)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章建房行为,及时上报区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申请启动联动执法机制;(3)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2.村委会为农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并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2)组建村级控违信息员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章建房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3)健全台账资料,村委会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4)事项日报制度,每天由村书记将本村建房情况上报镇综合执法大队;(5)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违章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综合执法大队;(6)协助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为。
3.小组长为农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能:(1)对建房户申请组织小组评议和公示。(2)对本小组违法违章建房及时发现并向村委会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规划要求建房、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未经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镇综合执法大队放线而开工建设的,均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对违法违章建筑要求七天内自行整改或拆除到位,限期未整改、拆除到位的,镇综合执法大队强制整改或拆除。对各村发现违法违章建设未及时报告,由镇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的。
(二)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违规收费甚至充当保护伞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8、乱占耕地建房管控责任表
赣州市赣县区王母渡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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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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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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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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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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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 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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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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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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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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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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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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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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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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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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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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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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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 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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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 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 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本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建房,社会建设超高超大建筑。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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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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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 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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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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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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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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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干部意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驻村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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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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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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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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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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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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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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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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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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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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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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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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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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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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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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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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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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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 长宽及 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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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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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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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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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王母渡镇乱占耕地建房管控责任表
村 |
责任领导 |
责任镇干部 |
责任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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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片领导 |
驻村干部 |
村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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