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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县区阳埠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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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县区阳埠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赣县区阳埠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阳埠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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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阳埠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乡扶贫项目管理,突出发挥扶贫资金在低收入农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江西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和赣县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赣县区开发[2019]141)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行政村、社区、圩镇、易地搬迁安置点等区域内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和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将各行各业各部门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纳入统一管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项目,是指省、市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区本级投入扶贫资金以及其他投入用于扶贫的资金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类型的项目。

第四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扶贫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乡政府对全乡扶贫项目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作为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委会负责运行和维护;到户项目的后续管护主体原则上为农户个人,由农户个人负责运行和维护,村委会进行监督,但是对部分无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经济特别困难无法自主完成监管和维护的特殊群体,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负责运行维护,所产生的资金费用由本村其他经营性、收益性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安排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统筹安排。

具体如下:

1、集中供水工程(安全饮水工程):作为公益类或者经营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2、通村、通组公路: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3、排污工程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4、水利设施类:作为公益类或者经营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5、休闲广场、活动中心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6、路灯照明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7、绿化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8、保障房类(含防水隔热工程):作为到户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受益农户个人;

9、改水、改厕、改路、改房类(含阶沿、打井、阁楼板等):作为到户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受益农户个人;

10、光伏发电类(含扩建):作为经营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11、产业基地类(含基地大棚、喷滴灌设施、机耕道、排灌站、水泵房、分拣中心、变压器、沼气池、蓄水、排水设施等):作为经营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12、人行便桥、通行桥、盖板涵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13、公共厕所类: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14、堡坎类(道路堡坎、农田堡坎、防护堡坎、山塘堡坎等):作为公益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15、环境整治类(围栏、小菜园等):公共区域围栏由村委会负责管护,个人小菜园围栏由受益户个人管护;

16、扶贫车间类(含配套设施):作为经营类项目,后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第六条按照“谁驻村、谁监管;谁受益、谁管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驻村领导、驻村干部负责牵头抓总本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各村()须成立专门的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小组,安排管护员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幸福家园和阳埠新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纳入整合的圩镇(社区)相关项目的管护主体为阳埠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纳入整合的圩镇(社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八条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实行每半年移交制度。乡政府每半年移交一批已完工、验收的扶贫项目至各村,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公益类、经营类项目,由乡项目办负责与相关村签订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责任书,做好移交确认工作,督促相关村做好日常管理维护运行。管护主体为受益农户个人的到户类项目,由乡项目办委托相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责任书,并做好移交确认工作,督促农户个人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部分无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群体由村委会代为管护。

第九条村委会对到户类项目要加强监管,农户对涉及本户受益的扶贫项目,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改造、拆除、损毁、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农户确实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升改造的,需要农户个人提出申请,并上报乡项目办提交乡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项目,不得抵押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扶贫项目,拒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乡政府将通过派出所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减贫带贫机制,不得闲置,特别是产业基地类、经营类项目必须坚持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带贫效果为主要目标,优先与贫困人口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扶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到村的经营性、收益性扶贫项目,所得收益和分配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做好公示、公开、公告,可以用于扶贫项目日常管护人员工资、特殊困难群体到户项目管护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慰问等。

    第十三条经营性、收益性扶贫项目收益款项必须进入公用账户,严禁任何个人收支结算,并做好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按照扶贫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认真做好项目资产管理和管护,完善日常管理台账和运行维护台账,乡项目办对实施到到各村的扶贫项目,从第二年起,每年进行效益评估一次,并通报评估结果,对于后续管理搞的好的村,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建立必要的容错纠错机制,扶贫项目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项目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乡政府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申报受灾救助,村委会负责相关受灾影像资料收集和出具情况说明。由于超前规划、推进改革、群众反映强烈而实施的项目,造成项目发挥效果不佳或暂时闲置,村委会应及时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整合各方资源采取补救措施,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六条由于管护主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导致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缺失,造成项目闲置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管护主体责任,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赣县区阳埠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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