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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埠镇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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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埠镇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精神,切实做好全镇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县区农业农村局 赣县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赣县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质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争取到2025年底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镇每个行政村,并同步开展查漏补缺和巩固成果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着力畅通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解决普法针对性不够、时效性不强、创新性不足等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

——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有效利用本地“法律明白人”和“一村一名法律顾问”等工程的培育成果,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和联系对接机制等,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教育工作。

——坚持循序推进、服务大局。组织实施过程中,尊重本地乡村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需求,全面推开或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

——坚持探索创新、示范带动。坚持边实践边探索,注重创新推动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总结提炼有助于发挥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增强工作的带动力和时效性。

——坚持注重效果、深度融合。把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结合起来、与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内容

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效利用本地区“法律明白人”和“一村一名法律顾问”等工程的培育成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着力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一)制定本地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村(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并及时报送镇政府办公室、村(居)单位备案。

(二)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各乡镇要将农民学法用法课程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内容,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1.现场集中教学。整合资源和力量,遴选政治过硬、专业功底强、熟悉“三农”法律实践的专家、学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等服务培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农技部门开展现场教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高素质农民培训,或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及其他法治培训,司法所积极推荐学法用法培训师资力量。

2.利用新媒体培训。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等国家级网络平台开展培训;依托我省“农村法律明白人网校”和“江西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平台,开展网上培训、咨询服务、在线考核、以案释法等工作。学法用法示范户通过网上学法、网上培训、阅读文章、学习视频等方式,提升学习质量。同时各地要把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振兴等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强化互学互促,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3.建立沟通平台。各村(居)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学习交流群,通过不定期推送信息、探讨法律问题等方式,以点带面、以先进带后进,调动示范户学习热情,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4.依托特色农业活动开展宣传培训依托每年举办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农业大讲堂”下基层宣讲、“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日活动,大力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特色主题普法活动,推动法律法规下基层、进乡村。

(三)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包乡镇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积极搭建法律学习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职业院校等具备普法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五)讲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围绕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鼓励采用东河戏、山歌、采茶戏、车马灯等各种形式,讲述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开展学法用法优秀故事评选,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

(六)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认定和管理

1.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村(居)对照示范户的基本条件、履责情况,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遴选、认定、登记造册等工作;吉埠司法所和镇农技站和负责汇总辖区内示范户,并将名单统一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区司法局将对经认定的示范户颁发标志牌,标志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2.强化对示范户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调研。各村(居)要履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档案台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其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各种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跟踪调研,适时组织交叉学习交流活动,及时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

3.加大对示范户的监测评估和总结宣传。各村(居)要建立科学配套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正向激励,适时对表现优秀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要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推动构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三、责任分工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行镇级负责、村(居)落实的责任制和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形成责任落实闭环,切实把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镇人民政府、司法部门承担示范户培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抓好组织落实、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部门协同。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培养“法律明白人”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要认真领会新形势下法治工作的深刻内涵,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定位,将农村学法用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村(居)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科学调度,有序推进。

(二)构建协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建立由区农技站牵头、司法所参与、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培养“法律明白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本地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

(三)完善保障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各村(居)、单位要把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结合起来,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内容。要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吉埠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标准和遴选程序

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党政办公室          202314日印发

附件

吉埠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标准和遴选程序

一、培育条件

(一)培育对象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必须为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的农户,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带头人、村组干部、村妇联干部、退役军人、网格员、“法律明白人”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中遴选产生。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主要职责

1.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共法律知识、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以及“三农”政策,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治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3.了解社情民意,反映农民法律需求,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4.积极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训、相关法律业务培训,组织、参与法治讲堂、田间课堂、赣鄱红色娘子军宣讲等活动。

二、遴选程序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村组指定)、组织遴选、审核备案、考核验收的程序,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1.村户自荐(村组推荐)。凡符合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条件的村户,均可以自荐、他人推荐或村组推荐的方式成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候选;

2.组织遴选。村委会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基本条件,对候选村户进行审查合格后,确定其为拟培养对象;

3.审核备案。村委会将拟培养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逐级报送镇政府、再报送区由县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确定其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对象;

4.考核验收。对确定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培养对象开展法治培训,原则上要求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者参加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其他法律培训,由县镇政府汇总名单,并将名单层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备案。

三、撤销情形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户的称号:

1.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违反公序良俗;

4.违反村规民约;

5.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6.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四、撤销程序

由发现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向学法用法示范户所在的乡镇提出撤销建议,经乡镇核实,县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撤销并收回标志牌,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汇总,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将名单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备案。

附表:1. ____ ____ 县(市、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

       2. _______县(市、区)___乡(镇、街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


附表1

____ ____ 县(市、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

面貌

所在乡镇(街道)

所在村组及职务

联系方式

户主

家庭

成员1

家庭

成员2

……

注:家庭成员参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附表2

_______县(市、区)___乡(镇、街道)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联系方式

政治面貌

与户主关系

所在村组及职务

从事产业

毕业学校

学法用法情况

(可另附页)

所在村(社区)意 见

                          

所在乡镇(街道)

意 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司法部门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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