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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点题|特困人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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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来电咨询,家里有比较困难的亲戚,需要得到照顾和帮助。他想咨询有关部门,怎样认定特困人员?为此,记者于4月23日采访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林莉萍。

  林莉萍说,当前特困人员主要有两个认定条件。其一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二是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呢?林莉萍说,根据2021年出台的《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作出了以下明确的条件: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包括三种情形: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②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③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情形包括: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对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包括五种情形:①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③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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