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低保政策标准
(1)2023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440元/人/月。
(2)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管委会。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标准
(1)2023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860元/人/月,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1150元/人/月。
(2)2022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管委会。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覆盖
2023年经认定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138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 35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月。
4.继续实施临时救助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需求,或救助金额在3620元以下的申请,直接由乡镇审批发放。
5.继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
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贴提高到100元/人/月。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对象发放护理补贴提高到100元/人/月。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发放两项补贴,共计200元/人/月。
5.落实重度失能残疾人补贴(已沟通残联,标准没变)
(1)年龄在16周岁至59周岁,经医院鉴定为失能的建档立卡(城镇脱贫解困)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居家照护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给机构。
(2)重度失能残疾人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特困人员不享受。
7.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1820元和136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36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对持有残疾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补贴1380元。